控制价过低情况说明
1.招投标法的问题 中标价低于控制价 标底价
您好:
关于投标价低于控制价或标底的问题有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中标价高于招投标控制价或标底价 是不是无效”。我想说的是,中标了那就是有效了,因为中标了,说明甲方认可了。您说的问题应该是投标时候的问题。
首先强调一点:
标底价是不公开的,是最低价,为了防止恶意竞争用的。
控制价是公开的,是上限,为了控制成本、预算,防止围标用的。
1、投标价高于招投标控制价的,一律作废,原因是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价。
2、投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高于标底的,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评标专家评审阶段。最后有可能进入中标候选人,从而中标。
3、投标价低于标底的,这个一般低1%—2%的可以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但是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说明:
a、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b、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
注:“不得低于成本的方式”。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保人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如果投标价大大低于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会要求投标企业进行澄清、解答,如果不能合理的说明,则做废标处理。
望采纳!~
参考文献:《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乌云娜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
2.招标控制价解释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5)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6)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7)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8)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9)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3.招标控制价的目的和意义
招标控制价的含义: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如下: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扩展资料
编制原则
(1)中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