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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制价过低情况说明

    1.招投标法的问题 中标价低于控制价 标底价

    您好:

    关于投标价低于控制价或标底的问题有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中标价高于招投标控制价或标底价 是不是无效”。我想说的是,中标了那就是有效了,因为中标了,说明甲方认可了。您说的问题应该是投标时候的问题。

    首先强调一点:

    标底价是不公开的,是最低价,为了防止恶意竞争用的。

    控制价是公开的,是上限,为了控制成本、预算,防止围标用的。

    1、投标价高于招投标控制价的,一律作废,原因是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价。

    2、投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高于标底的,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评标专家评审阶段。最后有可能进入中标候选人,从而中标。

    3、投标价低于标底的,这个一般低1%—2%的可以作为基本符合合同条件,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但是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说明:

    a、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b、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

    注:“不得低于成本的方式”。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保人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如果投标价大大低于低于标底的,评标委员会会要求投标企业进行澄清、解答,如果不能合理的说明,则做废标处理。

    望采纳!~

    参考文献:《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乌云娜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

    2.招标控制价解释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5)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6)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7)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8)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9)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3.招标控制价的目的和意义

    招标控制价的含义: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如下: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扩展资料

    编制原则

    (1)中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控制价

    控制价过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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