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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妊娠登记情况说明

    1.去社保妊娠登记,超时了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生育保险报销一般是在18个月内报销可以的。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2.分娩以后社保局还给予补办妊娠登记吗

    1)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上虽有此规定,但是实务上很多单位只认作病假,看你们单位领导厚不厚道了。

    3.分娩以后社保局还给予补办妊娠登记吗

    1)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上虽有此规定,但是实务上很多单位只认作病假,看你们单位领导厚不厚道了。

    4.之前没去社保局做妊娠登记分娩以后还能补办吗

    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内,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或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目前医院没有与社保联网),应在三日内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已在分中心备案)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申报结算时间不受年度限制,应在结束妊娠后与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5.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情况有哪些 (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对于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关系性质的认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根据该项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和前提;反言之,未取得结婚证的,双方的夫妻关系未确立,双方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该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说明未登记的“婚姻”属于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而恢复婚姻效力的“婚姻”,而不属于无效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既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婚姻效力未确定的婚姻(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法律对无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关系也不应当被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而是属于不产生婚姻效力的“同居关系”。

    在补办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参考“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和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在补办登记之后,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一般为举行婚礼之日),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

    对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日期难以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补办登记时应要求男女双方共同认定一个日期(不得晚于补办登记之日),并将此日期登记为双方婚姻关系确立之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了,因此各位一定要注意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

    而在满足条件进行结婚登记证补发的时候,也要注意上述的一些事项,这样才能顺利的进行补发,然后去处理相关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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