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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志愿兵安置情况说明

    1.志愿兵转业安置条例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2.军转失业志愿兵国家有无具体说明规定或政策性文件

    解放军干部、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安置,民政部门只负责三年的稳定工作期,期间如果有失业、下岗或者企业破产的,那么民政部门会另行安置的。

    而过了三年后,没有任何文件和政策规范民政部门的再安置责任了。 志愿兵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3.志愿兵安置政策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劳社部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精神,关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现行的志愿兵转业安置政策是很多年前制定的,急需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新的安置政策。

    4.志愿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9〕27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5.志愿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

    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开始起薪。

    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其分配工作后的工作待遇一律从到工作单位报到开始发给。

    实行月工资的,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6.十年,志愿兵专业后

    一,十年的志愿兵转业后,退役安置的,可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7.志愿兵退伍将享受什么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点击:3780 时间:2004-12-6 20:39:32)

    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专业志愿兵安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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