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承诺书

1.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可直接申请执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以该公证书的存在及其限定的申请执行时间为依据,而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因某种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不符合公证制度设定的基本法律理念。
二、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现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而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没有丧失。因此,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仅仅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诉讼时效不受影响,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或六个月后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重新约定主债务新的履行期限,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即不能按照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来计算保证期间,应当以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一、《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不同的是:一般保证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为要件,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提出“要求”即可。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设定的前提条件是: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时间限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三、提供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针对这个问题,无论是担保法本身还是最高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法理基础: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保证,无论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还是六个月后提供,其性质依旧没有改变,仍然应当作为一种保证来看待。如果此时将保证行为性质转变为债务转移行为,则可能违反当事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非愿意接受债务而让自己成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其接受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的担保,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对自己债权的保护力度,并非意味着同意将债务转由保证人负担。因此,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还是六个月后提供保证,如果没有重新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当从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3.申请执行的期限过期该怎么办
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
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4.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两年之内履行完毕,如果原告不及时申请执行,
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 行时效也适用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仅承认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 存在,还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参照 诉讼时效制度,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是指申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当事人不积极行使权利 的,可能因为申请执行时效过期而丧失要求法院介入强制实现权益的诉讼权利,只 要有与当事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相反情形存在的,便可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制度。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已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中断时效的情形持续存在的, 存续期内停止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直至情形消失后,重新计算申请时效。
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情形,此时申 请执行时效应当中断,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当承诺还款期结束时,中断 情形消失,此时应当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 执行时效未过期的主张进行举证。 因此,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存申请执行未过时效 的证据。
此时义务人的书面承诺,就是证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最好证据。
5.法院判决生效后,过了申请执行期限怎么办
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销,那么法院判决书的执行期限又是多久呢?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申请执行的期限该如何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旧法已经废止,如果没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7.履行期限届满的合同 必然终止吗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发生相应法律效力,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超过期限未行使权利,即视为权利人同意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该权利消灭”,所以在原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不可以再解除合同。
3、个人有一个建议,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解除作新的约定,产生新的解除权。以上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8.什么是“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答案是B。
这个“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意思是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
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扩展资料
按照法律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比如判了被告赔偿原告十万块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后自觉把十万块交给了原告,本案就执行完毕了。如果当事人拒绝自觉履行,权利人是可以拿着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但是强制执行是有期限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申请法院才会受理。比如调解书上约定2016年8月1日付清赔偿款,但是被告人一直没有付清,你最迟要在2018年7月31日的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合同履行规则
9.法院执行申请书会过期吗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