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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走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1.在什么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走政府采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93. 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BD )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参与竟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如是少于两家即可废标所以A正确,要求供方提供资质证明,这是必走的一个环节。是验证供方是否具备竟标的能力和资格所以C正确,不应当选。

    B和D,一个是集中采购另一个是单一(定向),如果这样操作会让采购过程失去透明度,极易造成诸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中饱私囊等不良现象出现,所以应杜绝。

    3.货物服务类采购可以不走政府采购吗

    须按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对象有三类,一是货物,二是工程,三是服务。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范围偏窄,从各地的实践看,采购对象主要以货物类采购为主,政府公共工程和许多服务类项目采购还未完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zhidao一些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还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权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

    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

    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

    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

    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

    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

    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

    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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