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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

    1.公务员的公务卡使用情况

    公务卡使用须知 一、为什么实行公务卡这种结算方式?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根据省财厅、监察厅《关于确定省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库〔2008〕475号)文件要求,我单位被确定为省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二、什么是公务卡?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消费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信用卡。

    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公务卡分普卡和金卡。

    三、公务卡适用范围: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如: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及零星采购等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的小额公用经费支出。四、公务卡支付、报销管理1、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刷卡消费签购单、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2、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依旧,报销后由国库直接还款到个人公务卡。五、工行公务卡的优点1、免收公务卡使用年费。

    2、免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3、卡片挂失即时生效,零风险。

    4、免收取本异地工行现金存款手续费,本地取现手续费。5、先消费,后还款,公务卡免息期限为25天。

    (须在到期前三天来财务处报账)6、免收取公务卡余额变动提醒服务费和还款提醒服务费。六、持卡人职责1、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签购单。3、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4、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5、承担因公务卡进行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并不得以报销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本人公务卡项下欠款。

    6、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7、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七、注意事项1、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自行提取现金,所发生的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2、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学习时间较长的,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八、办卡方式1、由学校集中统一办理。2、由处室为单位确定需办卡人员名单及透支额度,经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

    2.公务员的公务卡使用情况

    公务卡使用须知

    一、为什么实行公务卡这种结算方式?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厅、监察厅《关于确定省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库〔2008〕475号)文件要求,我单位被确定为省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二、什么是公务卡?

    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消费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信用卡。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公务卡分普卡和金卡。

    三、公务卡适用范围: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如:单位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及零星采购等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的小额公用经费支出。

    四、公务卡支付、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刷卡消费签购单、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2、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依旧,报销后由国库直接还款到个人公务卡。

    五、工行公务卡的优点

    1、免收公务卡使用年费。

    2、免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

    3、卡片挂失即时生效,零风险。

    4、免收取本异地工行现金存款手续费,本地取现手续费。

    5、先消费,后还款,公务卡免息期限为25天。(须在到期前三天来财务处报账)

    6、免收取公务卡余额变动提醒服务费和还款提醒服务费。

    六、持卡人职责

    1、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签购单。

    3、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4、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

    5、承担因公务卡进行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并不得以报销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本人公务卡项下欠款。

    6、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7、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七、注意事项

    1、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自行提取现金,所发生的手续费、银行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学习时间较长的,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八、办卡方式

    1、由学校集中统一办理。

    2、由处室为单位确定需办卡人员名单及透支额度,经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

    3.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1〕16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部门要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4.重庆市推出的公务卡如何使用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预算单位在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市财政局开发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单位财务部门商议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

    5.重庆市推出的公务卡如何使用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预算单位在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市财政局开发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单位财务部门商议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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