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议事规则和情况说明
1.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村民会议的会期制度。
法律虽没有明确多长时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但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就要求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但若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以解决特殊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2)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般村委会的召集和主持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来担任,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若讨论涉及与会成员利益的,为保持客观公正,当事人应当回避。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
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才是有效合法的。 (4)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必须是参加村民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
2.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村民会议的会期制度。法律虽没有明确多长时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但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就要求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但若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以解决特殊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2)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般村委会的召集和主持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来担任,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若讨论涉及与会成员利益的,为保持客观公正,当事人应当回避。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才是有效合法的。
(4)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必须是参加村民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
3.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村民会议的会期制度。
法律虽没有明确多长时间召 开一次村民会议,但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就要求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但若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以解决特殊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2)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般村委会的召集和主持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来担任,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若讨论涉及与会成员利益的,为保持客观公正,当事人应当回避。 (3) 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
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才是有效合法的。 (4) 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必须是参加村民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
4.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列入重大决策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目标的安排和确定; 2、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更新改造以及装修项目的确定、大宗物品采购; 2、重要会议项目的确定,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范围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内容时,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根据决策内容,可以邀请相关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局长或党委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先提出初步意见再集体讨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事前提出项目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集体议定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达到规定人数,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股室和责任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
对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 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
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 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
5.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办法和议事原则是什么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办法是: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 集和主持,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有1/3以上村民 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要 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要求选好会议议题,并及时通知代表;各村民 代表应在自己代表范围内的村民中及时征求意见,将其形成的提 案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其监督;1/3以上的代表 提出的问题,要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是:①依法议事的原则;②符合政策 的原则;③和村民会议保持一致的原则;④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原 则;⑤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⑥坚持直接民主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
6.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有哪些规定
议事规则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2/3以上;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本社成员表决权数1/2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2/3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
另外,章程还可以对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表决权数作出更高的规定,如3/4,但是不能低于2/3。作出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员大会必须是一人一票。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如设理事会、监事会的,作出决定时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只能是一人一票,而且不能行使附加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了本社是否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也规定了理事长或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与任期,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任期、代表比例等在章程中都要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7.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分别是什么
合作社的最髙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大会授予部分或是全部职责权 利。
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次数,合作社法规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和临时召开要达到的条件,会议的次数要在章程中具体规定,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次数。合作社可以设理事会、执行监 事或是监事会,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都 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可以不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但是必须设理事长。
成员大会 的议事规则,例如,成员大会必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和附加 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章程中可以提高对专一事项表决权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