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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员补发社保情况说明

    1.人事部怎么写补发工资说明

    1、备注或者单独发告知

    2、工资的补发和补扣是很常见的事情如社保公积金的基数及比例调整都是后知的,这时候就需要说明情况,来解决领导和员工的疑惑

    3、注意描述重点,和补发无关的事情别说

    关于补发员工**补贴的请示

    ***领导:

    由于本人疏忽,未将本月应发的**补贴在当月发放,现需要补发,金额共计*****(大写和小写)。补发名单附后。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盼。

    人事部

    年 月 日

    附件:补发**补贴明细表

    2.社保补缴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另外,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填写说明如下:

    1、“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5646238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2、“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3、“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4、“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5、“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6、“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8、“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9、“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3.单位员工已经离职如何补办补缴社保

    离职后个人缴纳社保,个人身份的缴费只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其他三险(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身份不会涉及到。

    1、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来讲,缴费年限都是通过累计来确定的。 2、如果辞职期间不想补缴,等过两年再找到工作单位,再办理社保续接,这个年限也是累计计算的。

    但是中间发生的间断,会影响到将来养老金的高低。 补缴社保所需的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原单位中止社保关系的,另需携带《XX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于每月1-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认定手续,凭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于每月1-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个人缴纳社保的缴费方式 1、预存代扣:每月26日至月底,缴费银行将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卡中代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确保在此期间缴费卡内有足够的钱用于扣款。缴费银行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顺序依次扣缴,钱款不足将造成有的险种缴费中断。

    2、实时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金缴纳,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时到账。

    4.离职员工补缴社保应该如何缴

    当员工出现辞职、或者其他变故断交社保后,在进入新单位时可以做两个月带补缴,如果断交的时间过长,可以通过一些社保的代理机构,专门来操作补缴,不过他们需要按照缴纳的比例收取一定的费用,他们可以帮你把断交的社保补上。

    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补缴社保。

    关于员工社保补缴的年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补缴年限界定和规则制定。企业资深人力认为,员工请求单位补缴社保的,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一、理论依据: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工资的书面记录可以只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工资记录,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保存的法定义务。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为,超过两年时限的,即使单位工资、加班费等支付不足,单位也不再承担被员工追索和被劳动部门查处的责任。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仅适用广东地区) 社保属国家法定福利,个人和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保,社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部分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从本质上看,社保应当属于员工劳动工资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相似。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参照上面三个法条规定,员工主张社保补缴的期限,应当与劳动工资一致,不超过两年。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相关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相关的用人单位应对这类工资发放信息进行相应的保存两年,超过两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进行保存。但在保存期间的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

    扩展资料:关于社会保险补缴的常识 一、单位补缴1、到龄退休人员,经相关业务科室核定单位无缴费能力的,可补缴单位及个人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然后办理退休待遇。流程:单位填报 ①《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三份。

    ②退休审批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征缴大厅办理。2、从业人员办理转移手续补缴,经相关业务科室核定单位无缴费能力的,允许在其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办理转移提供下列资料在大厅办理。

    ①《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②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的相关证明,如调动手续等。③如无能力补缴欠费自愿放弃欠费年段补缴,由个人写申请、复印身份证在大厅办理转移终止,以后不得补缴。

    3、按规定应参保缴费而从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并经业务科核定后,可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滞纳金按条例规定执行。①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给分管业务科; ②业务科核对,填写补缴资料核实表; ③到大厅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

    4、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应缴部分的差额,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全额补缴。补缴199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60%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①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 ②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③经业务科核对,填写补缴清算资料核实表。

    交由大厅录入、核算。5、单位补漏缴人员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从第一次参保时间往前补缴1998年1月前欠费。

    ①提供原始的工资发放表和相关会计凭证,到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由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审批表。②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到大厅进行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补缴,滞纳金按条例规定执行。

    补缴第一次缴费以来中断、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在大厅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二、个人补缴1、以个人名义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补缴单位及个人1992年1月后曾经参保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①带本人身份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②填报城镇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大厅办理缴费。3、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5.员工离职多年后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将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般是劳动者去社保局投诉,然后由社保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进行调查。

    如果社保征缴机构查处属实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是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较为复杂,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别对待。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都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此外,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得到支持。

    当然,由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地域性和政策性均非常强,广东的司法裁判指导意见仅供参考,如发生具体社保争议,还应以当地的规定以及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回复为准。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在这期间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即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依法也不能得到支持。

    6.员工离职将公司投诉,要求公司给员工补缴社保差额部分,但个人缴纳

    单位缴费之后通知职工将百个人应缴费用还给公司,规定日期不归还,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度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问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答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专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属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7.员工旷工离职社保已经缴纳怎么办

    一、旷工离职后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1、劳动者旷工的,只要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就不得给劳动者停保,只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劳动者因旷工天数过多而导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不需继续为劳动者参保。

    2、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因自身工作疏忽忘记给劳动者停保,导致社保费继续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当然,用人单位可以追究社保经办人的责任,但与已离职劳动者无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扩展资料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离职员补发社保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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