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销售合规承诺书
1.求一份销售业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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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newsroad
绩效承诺书姓百名:____________经理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头衔: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周期:____________期望的产出结度果:投入活动:希望给予的支版持:业务员签名:经理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上月工作总权结日期:本月工作计划日期:____________上月工作总结
2.求一份销售业绩承诺书
xxxxx有限公司**年度销售任务目标责任状xxxxx部门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上一年度年圆满完成,第二个五年计划即将启动。
**年是xxxxx乘势而上,实现集团化,在同行业中争当龙头,走向辉煌、创造奇迹的黄金机遇期。为实现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总目标,确保公司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强化xxxxx领导班子的责任,增强内部管理整体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特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如下:1、目标责任期限:本责任状的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2、目标任务内容2.1经营销售管理目标:2.1.1生产产值目标:全年承状方应围绕委状方下达年产值 万的目标,年增长 %以上,确保回款 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万元。
2.1.2生产成本目标:生产成本在去年的基础上降低 %;2.1.3质量控制管理目标:质量合格率达到 %;2.2临时任务:承状方应承担委状方安排的技改、新品开发等各项临时性任务,按其完成进度进行奖罚。3、承状方权力 3.1拥有公司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和特殊技术岗位的任免建议权;3.2拥有在董事会授权内与财务审核下各项支出的审批权;3.3拥有在董事会授权下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决定权;3.4拥有在董事会批准后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权。
4、考核与奖惩4.1总工作任务目标于**年年底进行考核与奖惩;4.2目标任务奖惩约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率高于 %予以奖励,介于 %与 %不予以奖惩,低于 %予以处罚,罚款数额为奖励金额的 %;全年完成2.1.1项任务奖励 ;全年完成2.1.2项任务按节约额的 %进行奖励;全年完成2.1.3项任务奖励 ; 5、其他事项履行责任状期间,仅当发生影响本责任状无法实施的重大事件时,本责任状由双方可协商后可进行调整;本责任状未涉及到的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综合管理部一份。 委状方签字: 承状方签字:日期: 日期:。
3.公司对公司承诺书
员工承诺书 本人某某某系x x x x x x 有限公司的员工,愿恪守下列条款规定,忠诚为企业服务,在上岗之前,本人自愿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调遣,接受公司培训。
二、严守职务机密,否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三、按公司规定,三个月为岗位适应期,合格后转为该岗位正式员工。
四、因适应期不合格者随时可以通知停止使用,或于适应期因情况变更本人不愿意转其他岗位或其他区域工作时,本人自愿立即离职而决不请求任何补助。 五、适应期满正式录用后,愿无条件接受公司调迁,不执行公司调迁即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决不请求任何补助。
六、如因本人原因损毁或遗失公司设备财物时,愿遵照公司估定价值负责行使赔偿义务。 七、本人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及主管之教育和帮助。
自愿承诺人(本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人事部签字):_____________。
4.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销售承诺书,一定时间达不到业绩,自动离职,
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没有自动解除之说,解除合同是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销售人员到期没有完成业绩不能与不能胜任工作等同,不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与销售人员约定未完成业界解除合同,其法律本质是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销售人员有未完成业绩自动解除合同的约定,该约定违法无效,解除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