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个人总结
1.侦查监督干警个人工作总结
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来总结。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1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
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201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
2.浅谈如何做好控申检察工作
因此,控申举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稳定。
现就如何做好控申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热爱控申工作,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前提。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它是同群众打交道最直接的地方,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做好控申工作就必须热爱控申工作,只有当你热爱它,才会用心去思考它,用饱满的热情对待它,才会对来访群众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化解困扰他们的心结。控申科每天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群众,他们中不乏无理取闹之人,只有热爱控申工作,才会做到“心中有百姓”,对他们的诉求耐心倾听,即便无理访,也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满意而归。
不会把他们的诉求当“刁难”,更不会把来访群众当“刁民”。 二、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基础。
控申干警直接面对群众,经常接触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泛。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人才技能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新事物新情况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控申部门的干警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主动学习政治理论,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好工作方向;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和发展。同时,要提高办案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还必须培养较为专业的控申举报工作人才。
根据不同干警的特点,有目的的由其承办一个类型的案件,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从而培养一批能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人才。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首先,从思想上予以引导,强化干警树立“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其次,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行为。
三、增强服务意识,是做好控申工作的条件。 控申检察工作每天直接打交道的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他们或是抱满腹冤屈,或是怀满腔愤慨,有的数年奔波无果,有的四处求告碰壁。
此时,他们多么希望我们检察官象亲人一样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对他们伸出援助之手,给他们疲惫的心一点安慰,让奔波数载的脚步可以歇息。多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服务人民的宗旨,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对所有来访群众坚持“六个一样”,即:对重访者与初访者一样接待,对生人与熟人一样接待,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样接待,对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群众一样接待,对来者不管态度好于差一样接待,对如实反映问题与无理访一样接待。
四、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好控申举报工作之必须,它不仅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还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从而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争先创优。
在健全控申举报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还必须狠抓制度的落实,制定得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得不到贯彻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的方法有:一是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二是组织干警学习,让其熟知现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明确其具体要求,从而把健全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五、认真办理案件,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关键。 办案不但是控申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之一,更是控申举报工作的灵魂。
因此,控申干警要以办案为中心,端正办案思想,提高办案效率,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该赔则赔的办案原则,正确对待作出改变决定和决定赔偿的案件。
充分认识到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作出改变决定和赔偿决定,不仅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办理控申举报案件时,不但要重视办案质量,也要注重办案效果,对被举报、被控告人查清确实不存在举报、控告的情况时,应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消除对因检察院调查造成被举报、被控告人的负面影响。
加强部门联系与合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在移交其他部门后,要继续跟踪、监督,确保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能马上答复的就马上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告知回复时限,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控申检察工作复杂而又任务重,必须坚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控申工作,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展现良好的检察形象。
3.浅谈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一、思想解放、领导重视,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前提 任何工作要取得好的成绩,与领导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控申举报工作也不例外。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重视这项工作,思想解放,真抓实干,干警心中就有主心骨,精神就会受到鼓舞,力量就会有了源泉。
反之,干警在工作中就会失去方向,没有信心,干劲就会不足。领导重视,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要认识到位。
控申举报工作内容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控申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具有与其它检察业务同等重要的作用;二是支持到位。要从人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从人力上说,要配备办案经验较丰富、文化程度较高、办事能力较强的干警,“老中青”三结合,人员得以合理搭配。
从财力上说,要多向控申部门倾斜,改善办公和办案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办案环境;三是关心到位。鼓励支持干警多办案、办“特案”,排除其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和困难,经常问寒问暧,关心其个人和家庭生活。
领导重视,思想解放,做好控申工作就有了重要前提。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基础 控申科干警直接面对群众,经常接触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泛。
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人才技能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新事物新情况的不断涌现。因此,这就要求控申部门的干警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高,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集体力量的最大化。 提高干警素质,必须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努力采取不同的方法让其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主动学习政治理论,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好工作方向;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适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和发展。同时,要提高办案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还必须培养较为专业的控申举报工作人才。
根据不同干警的特点,有目的地由其承办一个类型的案件,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从而培养一批能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人才。 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否则再好的队伍也可能变质。
队伍管理,必须要有先进的管理手段才会行之有效。首先,从思想上予以引导,强化干警树立“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其次,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行为。
三、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贯彻落实,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条件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好控申举报工作之必须,它不仅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还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的效果,从而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争先创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点名接待》等规章制度,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为控申举报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健全控申举报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还必须狠抓制度的落实。制定得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得不到贯彻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
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的方法有:一是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考试大网站整理 二是组织干警学习,让其熟知现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明确其具体要求,从而把健全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端正办案思想、提高办案效率,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关键环节 办案不但是控申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控申举报工作的灵魂。
因此,控申干警要以办案为中心,主动端正办案思想,提高办案效率,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中要做到:第一,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办案原则,正确对待作出改变决定和决定赔偿的案件。
充分认识到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作出改变决定和决定赔偿,不仅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声誉,而且还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第二,在办理控申举报案件时,不但要重视办案质量,也要注重办案效果,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对被举报、被控告人查清确实不存在举报、控告的情况时,应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消除检察机关的调查对被举报、被控告人造成的影响,做好法制宣传,并及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三,加强部门合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在移交其他部门后,要继续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得以解决;对属于多个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可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协商解决,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浅议控申工作如何应对两大新诉讼法挑战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吴安平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法的修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两法修改范围广、内容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意义尤其重大。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要起到“窗口”和“桥梁”的作用,就应做到及时研究和适应两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做好两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一、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新要求(一)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新刑诉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及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影响,经常会出现辩护人行使权利不畅的现象,权利被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新刑诉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保障辩护人尤其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保证,也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体现了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控申部门作为申诉的受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保障辩护人权利的意识,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二)明确规定了整个诉讼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诉法第115条虽然被置于“侦查”一章的“一般规定”中,但根据立法目的及条文内容,该条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该条规定是检察机关对各类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明确规定和原则性规定。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新要求(一)明确规定了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民诉法第208条对审判监督做出了规定,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修改后的民诉法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控申部门作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部门,应当明确受理条件,认真审查,切实保证受理质量。
控申部门应当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三、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的挑战(一)控申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
5.12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市委政法委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以推进“和谐 ”建设为主题,以实施“社会安全工程”为载体,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全市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全市社会稳定,我们狠抓对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了专项斗争,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市社会稳定。公安机关1-10月底共立刑事案件210件,与去年同比发案下降18.3%本文来源于 文秘范文 ;破获刑事案件273起(包括87起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1名。
共受理治安案件416起,与去年同比下降34.2%,查处各类违法人员621人。检察机关1-10月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5件11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91件112人;追捕漏犯1人;立案监督案件13件1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6件15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8件149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6件7人,积存2件2人,追诉漏犯3人。
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98件,审执结2054件,审执结率达85.7%,判决292件,当庭宣判270件,当庭宣判率达92.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2件,审结117件;受理民事案件2072件,审结1440件;调解结案1245件,调解率86.5%,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15件,裁定准予执行103件;受理执行案件648件,执结475件,执行总标的额达2054万元;受理审判监督案件6件,审结4件,结案率66.7%,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8件,结案16件。
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全力推进综治工作上台阶 (一)创新综治工作机制。为推进全市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市综治委下发了《社会治安基层基础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委先后多次召开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专题讨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培树了韩麻营、中关等镇综治办、司法所,韩麻营法庭、派出所等一批工作典型,积极探索了一些新方法、新途径,构建了“三个”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综治办牵头的协调联动机制。市综治办组织协调公、检、法、司,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综治办组织协调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村、组等综治成员单位。
市、乡镇、村、组四级都设置综治信息联络员,负责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反馈、汇总分析、分类排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别情况,归口办理,督查落实。建立派出所牵头的治安防控机制。
在派出所设立治安防控指挥中心,由乡镇政法书记、派出所所长分任主任、副主任。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属性进行分类,治安案件由指挥中心责成派出所出动警力处理;民事纠纷责成司法所进行调处或到法庭解决。
各村设立警务室,警务人员定期进村开展工作,并成立治安协会,每月对本村治安状况进行分析,帮教人员、监管人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日常表现,随时做好帮教、监控工作,协助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建立司法所牵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市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适时整合调解资源,解决一些涉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乡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庭,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所牵头,信访、计生、土地等相关部门参与,在人民法庭指导下,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不安定因素。并在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司法所派员调解,对法律拾遗补缺。
出台《关于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全市362个行政村全部健全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室,调解成员1500人,由司法局统一任命,发放人民调解员任命书。形成了遍布城乡,多层次、宽领域、系统化的人民调解机制。
(二)、强化基层基础软、硬件建设。一是推进综治组织建设网络化。
在全市范围内编织从乡镇到村(社区)组纵向到底,从市直部门到企事业单位横向到边的综治工作网络。在单位内部建立以保安、经警为骨干,单位综治办为龙头,公安机关为指导的内部单位自我防控机制。
在362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综治办,集民调、治保、普法、帮教、巡逻“五位一体”。组建了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巡逻队,有条件的村(如牌岔子村、韩麻营村)、社区(药王庙社区老年天宝据社)还组建了综治宣传队。
在全市厂矿、企业、学校成立了护厂队、巡矿队、护校队。通过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全市现有保安经警141人,专职巡逻队30人,义务巡逻队4700),实现了综治工作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的目标。
二是强力推进“三所一庭”建设规范化。我市共有“三所一庭”57个,200X年底共有14个庭所达标,200X年共有27个庭所达标,尚有16个庭所未实现达标(其中派出所7个,司法所7个,法庭2个),这16个庭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此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三。
6.浅议控申工作如何应对两大新诉讼法挑战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吴安平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法的修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两法修改范围广、内容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意义尤其重大。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要起到“窗口”和“桥梁”的作用,就应做到及时研究和适应两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做好两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一、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新要求(一)首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新刑诉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及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影响,经常会出现辩护人行使权利不畅的现象,权利被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新刑诉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保障辩护人尤其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保证,也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体现了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控申部门作为申诉的受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保障辩护人权利的意识,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二)明确规定了整个诉讼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诉法第115条虽然被置于“侦查”一章的“一般规定”中,但根据立法目的及条文内容,该条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该条规定是检察机关对各类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明确规定和原则性规定。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新要求(一)明确规定了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民诉法第208条对审判监督做出了规定,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修改后的民诉法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控申部门作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部门,应当明确受理条件,认真审查,切实保证受理质量。
控申部门应当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三、刑诉法修改对控申工作的挑战(一)控申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
7.信访工作要注意些什么
一、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1、严格按照党章、党政法规,《控申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原则;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1、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首先要认真拆阅来信,记录好来电或来访者反映的内容,再作好登记,认真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2、登记来信、来访的内容时,要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3、在办理好登记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呈报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4、需要转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填写转办单,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姓名摘转;三、接访制度:1、对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2、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舍;3、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4、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做好冷静的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四、回信回访制度: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给予结论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2、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结果; 3、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4、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明 5、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五、保密制度:1、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材料,不能随意泄露、扩散; 2、严格分级负责制,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就应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3、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4、不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者或信访反映人泄露; 5、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上级组织和领导同志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批示,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报告、统计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