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参加绩效考核情况说明
1.如何通过企业绩效考核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如何理解“不胜任工作”? 案例一:老杨是某销售团队负责人,虽然他勤勉工作,个人业绩指标都完成了,但他所在团队的工作业绩始终不理想,最近接连三个月都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
老板找老杨谈话:“老杨啊,你的团队连续三个月都没有完成指标了。你是如何考虑的?” 老杨说:“老板,最近市场状况不好,其他公司出了诸多新产品,款式新颖、价廉物美,占有了我们原有的市场份额。
我已经尽力了,实在没有办法。”老板准备用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和老杨解除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1、如何理解“不能胜任工作”?2、用人单位怎样界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评述:大家围绕这个案例各抒己见。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音速了——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实践中应该和员工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区分开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这就明显与劳动态度、消极怠工不同。
所以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是工作知识结构跟不上,工作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管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做好。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恐怕不是工作能力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
我的想法是,能力不足应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态度问题应认定为违纪。针对能力问题企业应当做到:一、明确工作岗位职责。
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二、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
例如:以目标任务为导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等。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案例二:某外贸公司为了打开非洲市场,特地招用了小王担任埃塞俄比亚语翻译,这是该公司首次且唯一的埃塞俄比亚翻译。
在小王参与商务交往过程中,客户反馈的结果是:小王的语言水平无法和埃塞俄比亚当地人正常交流。但反馈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试用期。
小王本人也承认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够,但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评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
而调整工作岗位也应该是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的岗位,要体现调岗的合理性。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汇遇到调岗调薪的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岗位薪金制度来保证,同时也有合理性的问题。另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不能胜任工作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有区别的。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针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的依据,过了试用期则必须按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相对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较不能胜任工作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宽泛。
员工不服从企业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可否按违纪处理?案例三:李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公司人事部按程序发出《不能胜任工作调岗通知书》,将李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售后服务部技术支持岗位。沟通时,李先生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沟通后,他也没有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后服务部报到。
公司人事部经过几次敦促后,以连续旷工为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发出了《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先生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调整其岗位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评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写道: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执业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
2.怎么解决员工不认可绩效考核结果的问题
1.应准确把握绩效考核评分的度。为了保证考核的公平性,绩效考核不论定量与定性考评指标,其体现的结果必须是唯一的,如果结果不唯一,就不能度量;如果不能度量,就不能考核。因此要将每个指标进行客观细化。如销售收入的达成,工作计划的完成。
2.明确员工在考评体系中的参与界限。具体是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过程中让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和参与本岗位的考核指标的制定。在考核过程中应让员工知道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的评分应尽可能以自评为主,上级考评为辅的方式。
上级考评后应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让其认识工作上的成绩和不足,明确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水平。为了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经理以上级别的干部的考核评分可在召开经营业绩考评会上公开进行。
3.明确考核流程的合理分工。人力资源部应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执行及监督,受理被考核人书面形式提起投诉。每月召开经营业绩考评会完成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后,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检讨绩效,计算绩效考核得分及绩效工资,辅导绩效持续改进。
4.明确考核与激励之间的关系。预算考核激励机制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而不仅限于货币。如给以精神奖励、培训学习、外出旅游等各种激励方式。应善于运用手中现有资源,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对团队的认同。
请记住,目标是为了帮助员工自我提高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而非为了克扣工资的目的专门设一些高不可攀的指标。
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HR到底该如何处理与应对呢?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最后的年度考评,那么自然员工意见大,毕竟涉及到个人职场升迁,考核过程控制。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第五步:真诚帮助员工提升绩效
当前有不少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简单化,简单地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发奖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导致管理者只是简单地鼓励大家想方设法努力完成指标。而每次考核总会有第一名、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小结: 在企业管理中,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员工提升绩效,只要避免考核成为一个单纯排名和奖惩的工具,使绩效考核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重视考核后的改进,帮助员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