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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德与法治老师自我评价

    1.思想道德老师的评价

    该同学入学以来,一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各方面表现优秀。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

    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有崇高的理想和伟大的目标,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校期间,一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通过系统地学习掌握较为扎实的基础知识。由于有良好的学习作风和明确的学习目标,曾获得"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得到了老师及同学们的肯定,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

    在课余时间,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也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继承和发扬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也参加了校文学社和书法协会,丰富了课余生活,使自己在各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坚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学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挑战,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我毕生的力量。

    2.教师自评

    一、评价的内容与要求: (一)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 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 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 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 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 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等第 1.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特别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过以上处分的,事发当学期一律不评等第。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表现”栏中。

    2.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基本符合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其中受到市级奖励、校级奖励、校级表彰、才艺专业水平达6级以上的定为B级;未获得奖励但符合基本要求者得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

    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例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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