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承诺书是否有效
1.借款人给担保人写保证书有效吗
1、该保证书对债权人没有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或连带担保责任)。
2、因为上述保证书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保证书可以看成是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即在保证人承担了相应担保责任后,债务人需要对保证人负清偿责任,但该保证没太多实际意义。
3、如果按你说的,“就是说我替人担保,被担保人就算不还,我也不用替他偿还”,那么你与放款人签订的担保协议还有意义吗,很简单的道理。所以要么你不要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么请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上的担保)。
2.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09年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009年9月29日,张某、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李某以自己拥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李某同时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王某也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某信用社催促,张某、李某、王某均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之后三人仍未还款。某信用社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王某在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某信用社与张某、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王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王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某信用社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某信用社向张某催款时,王某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3.担保人担保后叫借款人写了张承诺书内容是本次借款和担保人没有任何
1,债权人不保证有效性。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保证按照约定的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的或连带担保责任)。 2,被担保人,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人签署。
该担保可以看作是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债务人需要清偿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不保证多大的实际意义。 3,如果你说,“我只限于担保,担保人,如果还没有,我没有报答他,”这意味着有一个与你的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这是简单的道理。
所以,要么你没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品)。
4.写保证书给担保公司有用吗
一般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分三大类,信用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流动资产抵押担保。这只是很笼统的概括,具体跟各个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一样也随之有变动,不过一般都是这三种担保方式!
像你这种的应该属于信用担保,信用担保的手续就是需要借款人身份证.两个财政开支的担保人(信用度高的人也可).需要签投资担保合同.借据.借款人联系资料.借款保证书.担保人的工作证.人事单位的工作证明.工资卡或者工资证。当然这个借据还有投资担保合同.保证书.客户联系资料是三个人一人一份的,每个人都要签。大概就是这些了吧!
不过像你这种情况还是找银行的好,应为投资担保公司只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个人商户用款小急频短的特点.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会比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要高的!
5.如果借条超过了二年,但借款人写了一张因此借款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如借款承诺是可以清晰完整的反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