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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事项清理等情况说明

    1.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个记者朋友咨询了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关于“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答复。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会计从业资格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明确要求。《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2.请问什么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

    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他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就是要对照国家法规进行梳理,对已经废除的法规所规定的事项(特别是各种条例规定的事项)、国务院明文取消的事项、省政府明文取消的事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事项、没有依法设立的事项、实施主体错误、其设立不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等的项事予以取消;对内容相同的事项进行合并;对没有依法设置的事项予以设置。注:不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的事项如:全是沙漠的县市,却设置《林权证发放》等。

    项目清理中,主要是减少审批事项,能放开的放开。对事项的办理环节、申办材料、办理时间尽可能的减少。

    3.请问什么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

    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项目,他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就是要对照国家法规进行梳理,对已经废除的法规所规定的事项(特别是各种条例规定的事项)、国务院明文取消的事项、省政府明文取消的事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事项、没有依法设立的事项、实施主体错误、其设立不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等的项事予以取消;对内容相同的事项进行合并;对没有依法设置的事项予以设置。

    注:不适宜当地实际情况的事项如:全是沙漠的县市,却设置《林权证发放》等。

    项目清理中,主要是减少审批事项,能放开的放开。对事项的办理环节、申办材料、办理时间尽可能的减少。

    4.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指什么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5.国务院如何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e68a847a686964616f31333365653935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通知》提出,司法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通过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如何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

    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提出,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 求,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 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 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 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 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 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 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 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 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 一审批类别。并且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调整 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 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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