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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毒排查情况说明

    1.关于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的方案

    1、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对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登记,认真核对吸毒人员信息,掌握吸毒人员的生活、工作、戒毒和现实表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2、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

    通过发放材料、张贴通告敦促吸毒人员主动登记,鼓励群众举报,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等办法,最大限度的发现、登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对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提供假名假地址的吸毒人员,派出所要加强审查,核实身份。

    3、认真核查清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核查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将吸毒人员最新信息录入公安机关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镇直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责任,加强督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层层落实排查登记收戒管控的工作责任制,把任务分解量化到人,实行问责制度。3、按照镇禁毒办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进展情况、总结和数据报表,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

    2.什么情况下警察上门验尿查吸毒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执法民警要有足够理由证明被检查对象有吸毒的嫌疑。

    《禁毒法》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2、被检查对象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民警需县公安局及以上开具的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以上任意一个条件不满足,警方就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个人测试尿检等手段。

    扩展资料: 关于合法伤害权的内容: 所谓合法伤害权,即为掌握权力的人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并且为自己牟利。现实中,法律规定宽泛,模糊不清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合法伤害权的根源。

    “合法伤害”的种类繁多,光是行政处罚法中就具体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七种处罚,“伤害”的轻重程度也可从小至批评教育大至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判处死刑。 通常,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过于宽泛的合法伤害权,仅以禁毒法第三十二条为例,对于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执法人员只需要派出机构负责人(即派出所所长)批准即可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法伤害权。

    3.刚开始吸毒会有什么反应

    首先要甄别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

    传统毒品将出现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经济突然拮据,身上出现针孔,盗汗打哈气无精打采等。

    新型毒品多见精神亢奋,记忆力严重衰退,多话且语无伦次,夜不归宿等。但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

    尿检需至派出所或社区戒毒机构进行检测,尿检板普通老百姓是买不到的,建议你去当地派出所说明原因,要求警方配合检验。如家人发生吸毒务必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控,以免涉毒较深,到时候就更难管了!!!

    4.释放吸毒人员在那里开证明

    有吸毒行为的,会被注销驾驶证。

    需社会戒毒三年以上,也就是从最后一次被抓放出来三年以上了,才可以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方可重新申领驾照。 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

    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公安局123号令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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