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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用经费账户情况说明

    1.银行开专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单位银行帐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有首先有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尖出具财务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帐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帐户时,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2.银行开专用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开立单位银行帐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有

    首先有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尖出具财务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帐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帐户时,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也不同。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可支出现金。

    4.专用存款帐户的概念是什么

    专用存款账户

    一、功能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产品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三、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四、申办所需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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