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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手续情况说明

    1.想向当地政府问明几个情况怎么写书面材料

    依据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规定 详解如下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 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 意。

    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 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 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 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 ,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 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 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 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 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 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 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 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 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 ;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 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 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 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 过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 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协会征得传 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 授戒本。

    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 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 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 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 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 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 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 ,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 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 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 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 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 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 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寺 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 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 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违犯重戒、不遵 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 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 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 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 转回原地。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 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 点和往来期限。

    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 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 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 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概括出家条件: 1.父母亲或监护人的同意许可,持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身份证、户籍证明(由派出所开)、体健正面到你认为有缘的寺院。

    2. 四肢齐全。(缺欠手脚、手脚歪曲、瘫痪、小儿麻痹症患者、麻疯病患者、歪头等不能端正走路者,不可受戒出家。)

    3. 五官端正。(瞎眼、斗鸡眼、耳聋、耳缺、歪嘴、兔嘴或缺嘴、哑巴等,是不可受戒出家的。)

    4. 没有染上会传染的严重疾病。(如爱滋病,多种皮肤病等。

    但伤风感冒不在此例。) 5. 没有债务问题缠身者。

    (如:破产、生意失败而欠下一身债务者。) 6. 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刑事)或正在打官司等事缠身者。

    (指遭警方通缉者。若曾是犯罪,但已刑满出狱者不在此例。)

    7. 年龄不小过7岁,不大于60岁。 8. 精神健全。

    (指没有患上任何精神病,如:精神衰弱症、精神分裂症、羊癫症之类会失去知觉理智而失态之病症。) 9. 心理健全、正常。

    (双性人不可出家。) 10. 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考验阶段要做的事情:背诵五堂功课、学习沙弥律仪、学佛教基础知),可以拜一个比丘,女性则拜比丘尼为剃度师,定期在佛前举行剃度仪式,即剃去须发,以僧装更换世俗服装,去俗姓,改姓释,并由师父按各自法派取一法名与法号。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然后经过短期修学,求受十戒,这就成为沙弥或沙弥尼。沙弥是根据古代印度语音译的,意义是“息恶行善”者。

    取得了沙弥或沙弥尼的资格,即为比丘或比丘尼的候补者。(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出家条。

    2.政府证明是否有可诉性

    张某以李某阻碍其刨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向法院提交了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一份土地证明。

    该证明内容为:张、李双方争执树木所处土地现为张某使用,树木应为张某所有。法院以该证明为相关定案依据,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李不服,提起上诉,并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出具土地证明的行为侵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但是该判决未将镇政府出具的土地证明作为定案依据。在审理中,对于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政府证明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形成不同的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该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裁定驳回。诉讼的土地证明是镇政府应张某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约束力,并不是具有行政证明力的行政行为。

    该证明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证据审查,并决定采信或不采信,而不是必须经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才可以消除其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涉及的土地证明虽已作为证据被民事诉讼审查,但二审中并未作为定案依据被生效的民事判决所采纳,因此,该证明没有对李某的权利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李某以该证明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该证明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裁定驳回上诉。出具土地证明是镇政府依其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出具土地证明的行为,从其本质上看,是镇政府行使职务所作出的管理行为;从其效果上看,其行为的作出已引起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被作为证据,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被采信,成为评价客观事实是否真实的依据;从其内容上看,明确张某对土地、树木占有、使用、所有的权利。该行为符合行政行为应具备的特征。

    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它实际上就是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尚未最后确定,故法律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起诉的时机不成熟。

    而本案中的证明行为对张、李两人双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作出确认,并提交给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予以使用,显然是成熟的与张、李双方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 镇政府的土地证明是否被生效民事判决采信,并不是该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最高院关于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除具体排除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备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均可依法提出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不仅在一审民事判决中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其内容与李某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只要李某认为镇政府的证明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启动诉讼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3.想注册煤炭公司,给政府看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除正常的注册公司流程意外,还需要如下申请手续和满足相关条件: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4、注册资金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11、国家有资质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申请条件:(一)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煤炭批发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五万吨以上,煤炭零售及型煤加工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一万吨以上;(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贰百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六)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政府强制学生大批转学合法吗

    如果是因为原学校的一些特殊原因而进行的强制转学,而且政府有相关手续证明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无缘无故的强制进行完全是不合法的。

    从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学习

    大学生转学参考:

    1.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3.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5.户口迁入证明怎么写

    楼主,我补充上面的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2006-09-28 16:59:28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政府手续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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