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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1.设施农用地是否应该收取复垦保证金

    可以收取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 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 扩展资料: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施农用地。

    2.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由那家收取

    回复:按照155号文件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耕地保护司)。

    3.土地复耕协议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凌霄教育网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甲方等原因造成破坏的耕地、农田的复耕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具体内容见下,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项目复耕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对 县 街道办/镇 村委会 村小组 (位置)因项目雨季、汛期等原因造成滑坡、污染、毁坏、湮没的耕地、农田进行复耕,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复耕。 二、复耕作业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 1、对经甲、乙双方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复耕的范围内的原农用耕地表面的泥沙、石块、树枝等杂物由乙方进行清理和外运处理。

    2、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表面的杂物清运完毕后,由乙方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进行平整,平整度误差小于50mm。 3、在平整完毕的复耕农地表面由乙方运土覆盖满足农用种植需要的种植土,种植土宜采用原土或当地的。

    4.承包经营的责任田改为水产养殖要向哪个部门申请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

    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5.承包经营的责任田改为水产养殖要向哪个部门申请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 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6.水利设施用地

    一、土地分类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有两总分类方法。

    1、按权属种类划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由此可见,我国土地按权属种类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2、按土地用途分类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二、土地用途的改变 针对土地管理,我国实行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对使用用途的转换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三、农用地作为养殖用地 农用地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农业养殖用地用途作明确规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也对此作了不是十分明确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饲养方式和运作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规模化、产业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7年,国土资源部出具220号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养殖用地的规划、使用、申请备案程序、管理等方面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

    7.什么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先补后占吗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应拟定设施用建设案与团场协商致双签订用协议经营者持设施用建设案、用协议向团场提用申请 二、团场申报团场依据设施农用管理关规定经营者提交设施建设案、用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团场及关材料呈报师批准;符合要求团场及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审查师农业(林业、畜牧)局设施建设必要性与行性承包土用途调整必要性与合理性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具审查意见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协议涉及补充耕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情况做先补占具审查意见 四、用审批。

    8.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

    明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

    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

    9.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与团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团场提出用地申请。

    二、团场申报。团场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师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地审查。师农业(林业、畜牧)局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国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出具审查意见。

    四、用地审批。

    10.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怎么填 哪位大神指点下怎么填写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填表说明:1、项目概况:(1)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2)法定代表人: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

    (3)项目名称: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名称或实际使用名称;(4)用地位置:申请用地的具体位置;(5)项目建设规模:根据设施建设方案和项目立项批复或登记备案证填写。 2、项目拟用地规模:(1)用地总面积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和,各地类面积按勘测定界分类面积填写;(2)生产设施用地面积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面积;(3)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面积;(4)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3、用地协议(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按签订生效的协议或合同填写,其中租赁用途可分为农作物栽培、育种育苗、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晾晒场等;如属农户使用本户承包的土地建设的则本项不用填写,但需提供土地承包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土地复垦协议内容:填写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4、本表填报一式两份,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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