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占地情况说明
1.违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2.什么情形属于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呢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六、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3.违法占地 哪些情形可以结案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法律链接:《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法》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人。承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4.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百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度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专其属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农村违法占地如何举报
农村违法占地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土地管理法。
6.违法占地40亩怎么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当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征地程序中的违法情况有哪些
征地程序中的违法情况: 1、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不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
各地的违法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彻底违法,如根本不进行任何公告;有的是进行作假,比如在一个封闭场所的墙上张贴,但被征地人不可能看到;还有的是在被征地区域的一个偏僻角落进行张贴,且张贴的时间短暂仓促,被征地人也很难知晓。 其目的就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征地人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
因被征地人对征地的信息一无所知,其对征地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知之甚少,所以也就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征地单位的违法征地行为。 2、剥夺被征地人的参与权,不调查,不经被征地人确认。
被 征地人因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征地行为。作为征地的直接相对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没有参与权的。
征地单位很多时候根本 就不调查,即使调查也是由征地单位自己调查,也即片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要不就不会让被征地人确认,要不就是由少数被征地人私下签字确认,但打多少被征 地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参与权。
3、剥夺救济权。 由 于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一旦征地单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时,被征地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任何质疑权利。
若被征地人质疑,则征地部 门可能告知被征地人,被征地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现在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被征地人。 被征地人如向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起诉和复议申 请,理理由是被征地人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原告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被征地人的土地被征收,被占用,自己却没有 资格去起诉或者复议,也即被征地人没有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