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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申请再生育服务承诺书

    1.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2来源: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省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再生育的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

    再生育审批表中的理由栏必须有申请人签字,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对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加以注明,涂改处须加盖私章以示负责。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写明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或条款。

    各级公章要齐全,并由单位负责签名。 (二)申请表要填写完整,不能漏项,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要齐全。

    对填写漏项、申请理由不清、证明材料不全等,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 (三)要加强对再生育审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审批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二、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除符合《条例》的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二)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①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②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③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四)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五)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 (六)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八)根据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九)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③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十)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的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十一)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的申请,根据闽计生政法字[1992]6号文认定的乡审批。 (十二)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第一孩的出生证明。

    (十三)根据第十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①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②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十四)根据第十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①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②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十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六)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三、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02年1月20日下发的闽计生政[2001]2号《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废止。

    2.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怎么办理在那办理

    一、办理生育登记的条件

    1.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地/居住地(本地常住户籍人员)

    2.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居住证为依据)

    二、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一)一孩生育登记

    首先到村妇联主任处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片,做新婚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无子女;(2)再婚夫妻,均未生育过子女;(3)已生育过1子女,该子女死亡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6)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5点外,还要出具(7)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如有需要还应签订承诺书(计生办决定)

    (二)二孩生育登记

    1.条件要求

    (1)双方初婚,已生育1子女;(2)再婚夫妻,合计共生育1子女;(3)已生育过2子女,死亡1个子女的

    2.证件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1)双方户口本(居住证)(2)身份证(3)结婚证(4)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建立的健康手册(5)一孩出生证明/户口页(6)承诺书(7)婚育情况证明。

    ※再婚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8)离婚协议/判决书

    ※子女死亡的家庭除上述7点外,还要出具(9)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页。

    三、办理生育登记需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带齐证件前来计生办办理。如果找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携带:

    (1)申请人的上述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申请人和代办人都要签字)

    3.办理二胎准生证时.怀孕已有2个月,计生办要求写保证书,还要提供保

    关于新店镇洪厝社区居民云凤(署名)反映的其夫妻(现已怀孕2个多月)于日前到新店镇计生办申办二孩生育证,被告知要提交一份未批先孕的情况说明书及保证生育二孩后结扎的情况。

    1、按照办证的相关规定,应说明未批先孕的原因,然后在生育之前向计生部门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2、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以及(闽人口发[2003]82号)文件规定:“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指导其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因身体情况不宜生育的夫妻,可指导其首选输卵(精)管绝育手术”。

    该对象生育二孩后应按计生要求自觉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据了解,新店镇计生办与该对象电话沟通,该对象表示将于近日前往镇计生办申办二孩生育证,并对计生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如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或有疑惑的,请您来电咨询:7880398。

    4.怎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的636f70797a6431333366306538条件

    下列三种情况可以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1、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3、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户口簿、承诺书。

    曾经生育过子女但均已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子女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证件证材要求:

    (1) 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

    (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进入首页第九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输入双方身份证号和识别码查询办理进度,如果办理结果为“审核中”,请与备注中的办理单位联系。

    办理结果为“同意”的,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

    四、《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到沧州市任一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免费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扩展资料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沧州市人民政府网-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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