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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检复查决定书范文

    监察机关的复审、复核决定以什么方式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 定:“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 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 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 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 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 达。 ”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的复审、复核决定必须履行送达程序,但送达不是复审、复核决定生效的前置条件,复审、 复核决定自监察机关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

    送达是指依照法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 为。根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监察机关直 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 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复审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 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 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有哪些?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只要生效了,党 组织就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党纪处分的威 力。

    如果不服处分,可以根据规定申诉,但不影响已经生效的 处分决定的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 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该项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不落实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 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 其本人宣布。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 单位、部门。

    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 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推诿扯 皮、不抓不管、阳奉阴违、顶着不办或拒不执行的,要对有关 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但实 践中,有的党组织或者领导人员做老好人,不做得罪人的事, 不落实处分决定。如果是提职,非常积极通知给房子、待遇 等,反之则不然。

    要针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部门和工作环 节众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 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在处分决定执行 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 纠正和消除处分决 定执行中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纪律处分后经济利益上可以照 顾一点的同情心理等不正确认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种是不落实申诉复查决定。要加强申诉复查决定的执 行落实,特别是变更、撤销处分后相关待遇的落实。

    对那些维 持原处分决定不变的,要耐心宣讲法规政策,做好解释说服工 作;对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稳妥 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个别无理缠诉的,要加强教育,严肃 批评。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大对申诉复查决定,尤其是变更和撤 销原处分决定案件的督办力度。

    如何制作监察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部于1999年以监发〔1999〕3号文件下发了《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后在监察系统中统一使用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

    所以监察机关制作关于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书,应当统一按照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式样要求制作。《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中规定了监察决定书的制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违反行政纪律人员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等。

    如何制作监察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部于1999年以监发〔1999〕3号文件下发了《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后在监察系统中统一使用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所以监察机关制作关于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书,应当统一按照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式样要求制作。

    《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中规定了监察决定书的制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违反行政纪律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等。

    国家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举报纪委纪委办案程序

    纪委工作办案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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