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已抵扣情况说明
1.对方开错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但我已抵扣,那怎样写说明
向税务机关写一份情况说明明,具体开错的什么内容,同时还要注明已认证抵扣,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这些事情可以到国税局的窗口去操作,涉及事项是:涉税受理。
税务机关完成相关的审批后会给你一份准予开具红字发票的通知书,你把这份通知给对方公司,
对方公司根据这份通知书开具红字发票进行销售冲帐并开具正确的发票,
他们必须把红字发票及正确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都给你,而你也要对这两份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抵扣时是根据两份发票的差额进行抵扣。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3.进项税发票已经抵扣了,但对方又作废了,给税务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1、如果对方认证了,但未申报,未进行抵扣,可以在申报的时候做进项转出。
2、如果对方认证了,并抵扣了,要对方去他们所在的 国税 做更正申报,做进项转出并由对方税局给你们出具证明。 根据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9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你可以和对方单位协商,将开错的发票收回,按照上面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4.增值税发票未抵扣怎么写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方未抵扣的发票在90天内由购方出具发票错开而拒收的说明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什么未认证抵扣证明哈,在销方去税务机关开红字通知单时如购方已认证的票系统会有提示。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
扩展资料
一、实行凭票退税制度
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看,消费者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没有扣除的,所以,发票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重要,索不索取发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这就为纳税人逃避税收成为可能。现在不少地方实行发票抽奖等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办法,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被提了起来,发票使用量倍增,增加了税收。
二、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行税控装置
首先要提升发票管理办法(包括凭票退税制度)的法律层次,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将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利管理和实施。其次是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是指为遏止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作弊行为而达到有效控制税源的目的。
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和管理功能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正常运行的内部芯片、软件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发票
5.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抵扣怎样说明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
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6.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客观原因的。
必报:
1、《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7.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抵扣情况说明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狂奔的草原狼
****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河北省*******号。经营范围:*********我公司于2016年***月份收到的开票日期为2016年*月*日的*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金额****元,税额****元,未及时认证,导致2016年*月份成为超期滞留票。经自查,确认所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款项已经付清,且全部作为销售入账。而在增值税申报缴纳系统中,进项发票是由采集模块导入的,在采集进项票明细中却没有以上*张发票。二、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的原因企业财务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自成立之后,一直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申报及缴纳税款,会计核算健全,帐务处理规范及时。2015年下半年,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期,业务规模扩大,销售量激增,对财务人员的需求迫在眉睫,机遇与挑战并存。经公司一名员工的介绍,会计专业毕业的***于2015年12月被录用,并由**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进项发票认证上传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在工作态度方面,****因个人原因,请假较频繁,工作过程中偶有犯错;在同事关系方面,出现过与同事因言语不和而产生冲突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财务主管在财务专业技能上给予悉心的指导,在生活上给予关照与关怀,也经常开展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的相关培训,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感化该员工,使其在工作能力和态度上得到提高。但****对公司的工作安排和领导的
8.购方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销方已作废,要做进项税转出吗及怎么写说明
要做的。
进项转出情况说明
**税务局:
今有我公司收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票号 金额 税额 )已于**年**月**日认证抵扣,但对方误将此票作废,我方现将此发票做进项税转出,特此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