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来历情况说明
1.机动车来历证明包括哪些情形
机动车来历证明包括这些情形:(1)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 手车交易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 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2)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 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3)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 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 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6)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 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7)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 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 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8) 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 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2.官员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证明什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