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区民间借贷情况说明
1.立法对农牧区的民间借贷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法律案的表决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2.民间借贷还款证明怎么写
还款证明 今收到_______借款还款。
其中借款金额为¥______元,借款期限为______年,起止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此笔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双方借贷关系结束。
特此证明 收款人: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以上还款证明往往需要一式几份,且要有收款人的亲笔签名及章印为证,具体情况以借贷关系需求为准。
3.应该如何用法律来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呢
积极对农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导农民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民间借贷活动。
农民间的借贷应采取书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违约处罚等事项。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
同时,促使农民重视借入资金方的信用状况,增加保证抵押的保护措施。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且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4.现在农村民间借贷 都多少利息
间借贷的利息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便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对方愿意给法律也不会主动去干涉,只有欠钱的一方无偿还能力了,被诉至法院,法院只会在四倍以内判决利息。现在我国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6%,乘以4,等于22.4%,所以在这个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与以前的规定相矛盾的地方有哪些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与以前的规定相矛盾的地方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同,二是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的规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贷款通则 》: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