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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广告法情况说明

    1.请列举一两则违法广告,并说明它们违反了哪条法律或法规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05-12-14

    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9、“新电解导融技术成功治疗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复”、“数小时达到治疗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10、“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广告主:吉林省银诺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宣传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2.广告语( )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 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广告法中哪些是算违法的

    (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

    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

    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4.广告法中哪些是算违法的

    广告法中违法的如下:(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636f70797a686964616f31333365633866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

    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

    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

    5.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进行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请问违反了广告法,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违法广告处罚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扩展资料:

    违法广告,指的是广告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违法活动,使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依照我国民法规范而承担法律后果的广告的总称。违法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工商部门对2012年8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监测抽查,15家媒体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榜上有名。

    2015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广告监管工作情况。监测数据显示,新《广告法》颁布以前,我国电视广播广告中超过三成都是违法广告。

    从4月底新《广告法》颁布,到9月1日正式实施,违法广告数量就下降了近70%,违法广告时长下降了近87%。新法正式实施以来,违法广告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已连续两个月实现50%左右的下降。

    据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介绍,《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年底有望出台。工商总局已经与微信方面达成协议,今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将纳入监管体系。在接到举报之后,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行相关调查和查处。

    2018年5—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八部门将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重点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违法广告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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