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室使用情况说明
1.学校医务室操作规程
医务室工作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二、巡视住校生宿舍,发现患病学生,及时和班主任、生活指导取得联系,并送药上门。
三、对有病老师和学生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诊治,遇有重病学生,及时陪送去人民医院,凡有发热病人,随时观察病情,及时处理。
四、在配药或打针时,思想高度集中,仔细对照药名和剂量,明确交待服法、用法,防止差错,杜绝事故。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注射器每天消毒,换药时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六、妥善保管药品和器械,防止变质和损坏。每次药品购进有登记,年底有盘存,物账相符。
七、每年为学生体检一次,每学期视力检查两次,做到有统计分析。
八、健全学生健康档案、记载准确、项目齐全。
九、开展以防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制订防近措施,教育学生注意用眼卫生,认真辅导学生上保健操,提高质量。
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每两周刊出一期板报。
十一、发现传染病,及早隔离、报告、消毒和治疗。
医务室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管理和医疗业务水平。
二、草拟实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建立卫生保健网,健全学校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督促搞好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三、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定期举行卫生(包括青春期教育)讲座,做好对班级卫生员的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片,积累学生身体素质和疾病方面的各项资料,并整理归档。
五、切实加强预防近视眼工作,开展防近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用眼卫生。
六、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突击性爱国卫生运动以及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工作。
七、热情为师生员工看病,提供服务,并做好有关记录工作。
八、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定期联系体检;分别建立健康档案。
九、负责全校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十、定期采购常用药品,添置必需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做好药品入帐、出帐和存放保管工作。
十一、定期总结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协助总务处做好全校教工、学生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的索赔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2.求一份校卫生室使用制度,求解
如同一周二次大扫除!
我可以不要那5分你帮我解答一到题吗?互相满意为止老师咋样? 当然我可以给你80分! 第一、每周一、周五打扫除一次! 第二、严禁私自购买狂犬疫苗等生物制品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每个学期最少进行5次卫生讲座由其在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紧张时期! 第四、每个学期进行常规检查和身体检查! 第五、每2年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结果进行总结告开会议! 第六、加强节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七、负责发放避孕药具的发放! 第八、严格监督教职工的情感问题! 第一、每周一、周五打扫除一次! 第二、严禁私自购买狂犬疫苗等生物制品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每个学期最少进行5次卫生讲座由其在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紧张时期! 第四、每个学期进行常规检查和身体检查! 第五、每2年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结果进行总结告开会议! 第六、加强节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七、负责发放避孕药具的发放! 第八、严格监督教职工的情感问题!
3.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树立为教育一线服 务的思想,积极主动,热情为师生服务,努力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积 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二、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定期举办卫生讲座,宣传健康卫生科普 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
三、定期清洁室内外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资料、器材摆放 条理有序、整洁无尘,并适时进行消毒工作。
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每年一次的查体工作, 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并统计分析。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保存资料,并按类分档。
每学 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督促学生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用眼卫生。 五、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
积极做好学生砂眼、寄生 虫、龋齿、脊柱弯曲、鼻炎及神经衰弱等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坚 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定期对师生进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
严格执行晨 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制度, 发现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消毒处理,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的复课证明, 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六、做好学生一般伤病事故的处理, 做好学校运动会等大型集会 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卫生保健工作。
七、依照上级医疗防疫部门关于学校保健工作的要求, 针对本校 师生的健康与环境卫生状况, 拟定本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经学校领 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完善学校卫生管理网络,对学生的学习负担、学 习环境、卫生设施、饮食卫生、运动安全、劳动卫生防护等问题进行 监督指导。
八、从实际出发,配备必需数量的药物、器械,并加强对医疗器 械和药物的管理,定期清点,严格遵守消毒制度与无菌操作制度。采 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 经学校领导同意, 向国营医药公司购买, 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 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
妥善管理好各类药品,药柜整 洁, 分类摆放药物, 避免受潮、变质, 过期药物随时清理, 不得上柜。 健全药品账册。
掌握医疗原则, 做到因病施治, 科学用药, 合理用药。 认真填写门诊记录本,给学生用药必须登记、做到有案可查。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是什么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 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 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 证书; (二) 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 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 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 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 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5.列举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1306266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