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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1.经营场所登记表怎么填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填写方法如下:

    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填写如下图: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样板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

    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8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经营者姓名张三 资金数额3万元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品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从业人数 合计(包含经营者): 5人 人 其中:本市下岗人员 0 名, 外地来京人员 3 名 经营者签字:张三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固定电话 123456邮政编码10000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经营者姓名张三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20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

    3.关于设立分公司,如何填写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王某某(盖章或者签字)2015年 06月 23 日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办证大厅,那里的人会告诉你的。

    4.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 如何填写

    租用生产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省 市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 字号(姓名)

    住所

    (经营

    场所)

    使用

    情况

    地 址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使

    (盖章)

    ⑴ 未取得房产权证的适用本表。

    ⑵“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⑷“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出具。

    生产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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