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不涉税情况说明
1.举例说明应收账款核算不规范
应收账款的核算,是否规范,一是,取决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制度的基本要求;二是,更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核算,能否满足企业对应收账款全方位管理的需要,取决于企业管理的深度、细度。
账簿记录不能明确直观反映应收账款对应客户名称、销货产品名称、数量、业务时间等基本记账要素,可以视同不规范;账簿或现有辅助账记载、记录的内容信息,缺少经办人、责任人、欠款时限、约定还款时限等必要信息,达不到账期考核、应收账款超期考核、客户信用评价目的,则企业管理缺失风险管控工具,可以视为不规范。
2.逾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哪此证明材料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没有开发票的应收账款怎么会计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损失申报扣除时,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说明损失情况,无需按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应收账款具体分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和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因不清楚您所说的应收账款的性质,具体视情况而定。
4.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能否不通过税务局认定,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做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