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销毁后情况说明

1.急````国税发票遗失说明怎么写
遗失声明1、税局的领导:你们好!我公司XXXXXXX公司,纳税识别号为XXXX,纳税编码XXX,于XX年XX月XX日在贵局领购的XX发票现已遗失,发票代码XXX,发票号XX,现已登报声明,望贵局对我公司不慎遗失酌情处理,谢谢!(这个是自己遗失的情况,得登报,并且把报纸带到税局接受罚款)2、税局的领导:你们好!我公司XXXXXXX公司,纳税识别号为XXXX,纳税编码XXX,于XX年XX月XX日在贵局领购的XX发票现已全部开给客户,详细信息如下:发票代码XX,发票号XX 于XX年XX月XX日开给XXXXXXX公司,金额为XX(八张都写好)现已让起客户给我公司开具了遗失证明(其实这句没必要写,得罪人而且对自己的客户肯定有影响的)。
因未能即使来贵局换购新的发票,导致过期的旧版发票开出并无法追回,以上为我公司八张发票遗失说明,望贵局领导酌情处理,谢谢!附:希望提问者尽快处理此事,以免日后影响贵公司领购发票及开具发票。
2.普通发票作废之后,需要怎么处理那张作废了的发票
将作废的三联发票保管好,留单位备查。
发票是绝对不能私自销毁的,也不能随意扔掉,一般要看发票还有没有发票应该有的利用价值,如果有就应该声明丢失作废,这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就在存根的一页附上说明就可以了。
作废发票有必要是当月的发票,假如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法冲掉该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需持回收的原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干进行红字发票打印,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予交付受票人,与回收的原发票联一同张贴,作废、红字发票验销时,交税务机关查看。
扩展资料:
违规作废发票承当的结果:
1、补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罚款
4、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通常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通常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报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一起具有以下景象: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越出售方开票当月;
2、出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许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作废
3.需开增值税发票 对方销毁 怎么定罪
销毁会计账簿,按情节严重可分为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
1、情节一般的话,可协调,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原始凭证再制定会计账簿。
2、情节严重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2、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4、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发票已作废但是存根丢失一张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你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如有疑问可以咨询鑫瑞蓝天,很高兴为你解答。
5.已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已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仍然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其有关保管专用发票要求;
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单位和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下罚款
6.作废发票怎么验旧,已经是过去一年多前的发票了
纳税人进入一般验旧内容填写界面,填写发票使用情况,如果纳税人验旧的发票区间中有部分发票出现填用作废、剪缴作废等其他异常使用情况,则纳税人点击“非正常填开验旧数据录入”进入非正常填开数据录入界面。
发票验(交)旧业务为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查看报税开票金额和票面金额是否相符,防止偷税漏税行为发生。验旧后不能随意销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扩展资料:
1 、纳税人办理,发票,验旧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 , 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验旧, 应携带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及信息变更表》;
(3)已使用过并在封面注明开具金额的普通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
a、《专用发票汇总表》,《专用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清单》;
b、《专用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专用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废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专用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清单》和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② 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提供:
a、《普通发票汇总表》、《普通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清单》;
b、《普通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普通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废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普通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清单》和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 、纳税人自印发票需交验的,自印数量较少的必须到发票窗口办理;对印制数量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人员定期到户进行交验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验旧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