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受函询受到问责情况说明
1.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copy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百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度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问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答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2.如何 谈话函询 纪检监察报 四必谈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3363433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
3.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
4.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诫勉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1303031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11.十分真切。 。
5.什么叫谈话函询案件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走过场。3、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谈话函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一、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也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类问题线索处置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目前,谈话函询工作理论研究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靠经验排查,哪些问题线索作谈话函询处置难以精准把握 当前,市级以上纪委一般由执纪监督部门承办问题线索的排查,对什么样的对象,什么样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现行的规定中没有给予明确定义。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宜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六类问题线索,采用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进行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现实中谈话函询往往由承办部门根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提出意见,对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大多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现实中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时常出现。
(二)轻描淡写,谈话函询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谈话谈什么,函询问什么,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
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 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可能会及时进行补救,谈话函询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线索,导致后续的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现实中,很多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问题等情况,导致谈话函询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凭借函询书面材料或者谈话材料进行了结,过多依赖和相信被反映人,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三)过程涉及工作人员众多,案件保密度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过多的经办人员,难以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如果通过谈话函询后转为初步核实,案件办理难度将大大增加。(四)老好人思想突出,签字背书流于形式 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必须认真进审核背书签字,并按照时间要求回复纪委。
但实际工作中,背书签字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认真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没有切实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二、对策分析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纪规则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从制度上程序上严密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这既防止小题大作、无中生有,又防止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最大限度发挥谈话函询在线索处置中的提醒作用和警示作用。(二)强化宣传引导,让谈话函询对象正确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 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
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
6.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纪委要先拉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
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扩展资料: 纪委谈话函询"五问"指的是: 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类的线索。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
3、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4、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函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