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小区不能用作库房范文
消防法 住宅房用作仓库
这个是不行的,根据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普通住宅小区用做库房可以吗
不可以的,不能改变房屋用途。
住宅是住宅,商业用房是商业用房,储藏间是储藏间。购房合同上有的,房屋使用性质用途房管局有备案的。
除了专门的仓库可以,住宅是不能做仓库的。 普通住宅性质的住房是不能随便改变用途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企业办公场地进驻住宅楼。
如果部分民宅继续经营仓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为标准、划分的。
一般可分为: (1)厂房: 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车间和附属设施用房; (2)仓库: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3)商业用房: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用房; (4)服务业用房: 为人民生活服务用房,如浴室、照相、理发、旅馆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行业用房; (5)办公室: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6)住宅: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用而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7)教育用房:各类学校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等有关教学用房; (8)文化用房:各类文化娱乐用房,有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俱乐部等用房; (9)医疗用房: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站、药房等。不包括医护人员宿舍食堂及单独办公用房; (10)科学实验研究用房:独立的科学试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试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电子计算中心、地震观测站等; (11)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人防地下室、食堂、厕所等。
其中:业务用房是指铁路、公路、航空、邮政、电信部门的营业用房,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邮电局、电视大楼等。 多种用途的房屋,原则上应按用途分别统计,如面积不易分开的,可全部计入主要用途的面积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按用途分类。
居民住房当仓库违法吗
触犯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普通住宅性质的住房是不能随便改变用途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企业办公场地进驻住宅楼。
如果部分民宅继续经营仓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