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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被法院抵押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1.房屋抵押,还需土地说明,怎么写

    说 明

    XXXXXX银行:

    关于我单位抵押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现说明如下:

    我单位土地使用权于XXX年XX月XX日以什么方式取得,取得价款为XXXX元。根据XXXXXX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XX;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土地面积:

    图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土地性质:出让还是划拨;

    后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特此说明。

    XXX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2.房屋产权情况说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一般是这样写的,在某年某月某日,出全资在某地方购买了住房,或者是其他的房一套或几套,因为什么原因,在某某的同意下,将产权进行暂时的登记,未经某某的同意,不能擅自对房产进行处分,如果擅自进行了房产的处分,应按照被处分时的所有损失以及该损失50%的惩罚性赔偿。

    但是必须要注明在纸上不能出现任何添加,或者涂改的痕迹,以防止在产权证明发生变化的时候具有有力的说词,合同一式两份,双方都各持一份,法律效应是一样7a64e59b9ee7ad9431333431343065的,最后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或者是手印,就完成了合同。在整个合同中需要明确指示出时间,房子的信息,以及具备双方的共同签章。

    如果产权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具有房贷的,还需谨慎小心,可能会涉及到还款问题,银行会督促你还款,如果三期不还还会影响到信用问题;另外还需要注意贷款的次数,如果还没买房,那么你下次的买房就会变成二次房贷。

    这些问题在产权证明的时候都是应该注意的,细节上的问题往往会给你以后的生活省下不必要的麻烦。

    扩展资料:

    住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

    1、新建房屋需首先到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楼盘表确认,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交易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2、完善上述事项后,由房地产开发商持以下材料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是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金坤尚城开发商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说明

    3.房产证上写着房屋已抵押是什么意思

    房产证上写着房屋已抵押说明房子已经做了抵押,作抵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 有合法的身份;

    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人民法院怎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房产抵押权行使的诉讼请求怎么写

    我在网上有看到律师谢的案子,你可以找他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一、原告诉称:王伟明在法院诉称:2015年6月18日,我和陈东升在我爱我家中介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陈东升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02号房屋,房屋交易价格为12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我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陈东升定金2万元,陈东升向我出具了收受定金函,该函件明确双方交易价格为12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我和陈东升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经过对方许可变更买卖意向的认定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我和陈东升、北京某担保公司在2015年7月11日签订了《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负责为陈东升的房子办理解押手续,合同第四条约定:我的购房款通过担保公司指定帐户向陈东升进行结算和支付。

    2015年8月5日,我和某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我使用诉争房屋向银行办理个人抵押贷款。随后,我和陈东升、担保公司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购房款和银行发放贷款的支付方式,由某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待陈东升协助办理完毕过户即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全部购房款自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至陈东升账户内。

    合同签订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首付款和申请贷款,2015年8月1日,我依照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至担保公司指定帐户。但因陈东升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办理解押手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东升协助办理解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同时陈东升依照口头约定将车库20年使用权赠予我;陈东升支付我违约金12万元,并支付按每日560元的标准支付我自2015年9月18日至我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确认陈东升和康启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辩称:陈东升辩称:我不同意王伟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认为合同至今没有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王伟明,王伟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将55万元装修、设备折价款支付给我,同时我认为王伟明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矛盾的,王伟明主张的12万元违约金不是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如果承担刺鼻违约金,则不应当再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王伟明主张的依照每日560远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有合同依据的,关于申国胜要求确认我和康启林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也是不属实的。最后,王伟明提及后面的很多合同,均没有涉及到装修、设备折价款的事项,只涉及房屋买卖。

    依据双方签订的《装修款补充协议》的约定,王伟明有义务在房屋过户前支付我装修款55万元。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王伟明的诉讼请求。

    康启林诉称:2015年2月25日,我和陈东升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承租陈东升出租的位于朝阳区的102号房屋给我的工程业务人员居住、使用,并且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015年9月20日,我又交纳了下半年的租金。

    后陈东升告诉我说王伟明起诉了陈东升,经我咨询相关人员后得之我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要求在王伟明、陈东升的房屋买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国银行丰台支行述称:2005年7月,我行和陈东升签订了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陈东升向我行贷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月。

    到2010年5月20日,陈东升还款58期,还款状态正常,截止到庭审结束,尚有39.13万元的到期本金没有偿还。陈东升已经用贷款所购房产向我行设定抵押,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贷款还清后抵押权才解除。

    根据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抵押期间陈东升转让抵押物应当经我行同意,所得价款应当优先于向我行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法院依法认定其他人为抵押房产的受让人,依照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先代为清偿陈东升队我行的债务,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我行才能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陈东升反诉称:2015年6月18日,我和王伟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王伟明没有如约支付装修款55万,王伟明行为存在严重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因此我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我和王伟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我违约金11.6万元。王伟明针对反诉答辩:不同意陈东升的反诉请求。

    三、法院查明:2015年6月18日,王伟明和陈东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王伟明购买陈东升的1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65万元。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前往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陈东升出售给王伟明的房屋合同价格为65万元,屋内设备设施作价55万元,因此陈东升实际应得价款120万元。上述设备设施折价款55万元,王伟明登记前自行支付甲方。

    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体价款。

    房屋被法院抵押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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