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变更情况说明有哪些内容
1.新手疑问:社保经办人变更情况说明如何写
企业社保经办人变更办理的流程:
用人单位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记证》内容的,地税变更后凭变更证明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修正《社保登记证》);其他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
业务流程:
1、帐号等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时,提供相应资料;
2、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3.沧州社保变更情况说明是怎样的
办理条件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个人信息有误或单位信息有误 办理材料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的变更证明等; 3、税务(地税)变更登记手续; 4、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参保登记环节予以受理。 2、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3、社会保险变更事项涉及需要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公司社保转移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