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席股东情况说明什么
1.股东不参加股东会议有什么后果
股东不参加股东会议丧失了投票和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大股东不能参加股东会,这叫什么事
没这么简单吧,中间肯定有猫腻。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为出资瑕疵股东除名规则,虽然并未明确确认排除出资瑕疵股东表决权,但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务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判决、厦门市中院(2015)夏民终字第3441号判决】,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所以因与决议事项具有特别利害关系,应排除出资瑕疵股东就解除股东资格决议行使表决权。
3. 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限制其股东权利的决议,不得行使表决权。
4.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对是否准予该类行为进行股东会决议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5.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不得对其能否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进行表决。
3.不参加股东会议有什么影响吗
你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是好几个问题,那我就一个一个的来回答你。
第一:如果不参加的话股东会议可以召开。第二:召开所通过的决议全部无效,因为你们两位大股东不在场,参与会议的股东没有足够的控股发言权。
所以召开的决议全部无效。!!第三:长期不参加会议你们公司就无法有新的决议出台,因为你们半数控股的大股东都不在场怎么出台一些对公司的决议啊?如果不能随时发现问题出台新决议那么你们公司就慢慢的老化,慢慢的弊病越来越多最终将会走向破产的道路! 好了我的问题回答完了,请给偶满分噢。
4.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不在公司相关文件上签字,其他股东怎么办
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有可能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每个股东都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另外还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还是股东人数多数决,也就是说章程的规定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
如果是资本多数决,那么有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人数多数决,仅仅一个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并不一定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
如果出现极端情况,也就是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且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权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话,如果到会股东表决权达不到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就可能无效。
出现此类极端情况,也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仍会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你们其他股东,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当然这是最次的解决办法,最好还是协商解决此类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扩展资料: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5.公司股东会议,股东未参加,决议如何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出席股东达到法律规定比例 可以通过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