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说明
1.如何贯彻落实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行为适用的解释》。
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2.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通常情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用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情况。国家 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免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 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
3.工资中的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各指什么
一、津贴和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
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
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6、物价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
7、货币化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
8、货币化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
9、货币化的通讯补贴。
10、支付给职工节日补助;
11、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二、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
三、奖金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和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与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总额
4.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津贴补贴发放的原则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跟工资的发放规定一样,大多数是相同工作相同工资,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也有所提高,那么,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编号:80051 法律文号:中纪发【2006】17号 颁发部门: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2007-1-1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中纪发【2006】17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跟据相关规定,只要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纪律的,都会对此进行严肃的处理,直接责任人或者当事人用其他借口违反规定的,都会按照组织程序对违反规定这给予免职处理,严重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加入了共产党的会对其进行党纪违规处理追究其责任,好啦,以上就是关于津贴补贴发放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工作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新员工培训补贴的申请主管领导或XX部领导:我单位本月新入职员工XX人,由于是关键技术岗位,需要老师傅的传帮带,为提高老师傅的培训新手的积极性,尽快让新员工适应岗位要求,提高生产效率,特提出申请给老员工补助XX元/月,每名师傅带XX名徒弟,培训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如果未出徒扣除此补贴或按相关制度处理。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1、劳动合同备案。申报企业在申请稳岗补贴前,须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本单位年度劳动用工信息备案。
未及时备案的,需在申报前向本单位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进行补办。 2、申请稽核。
申报企业在完成劳动合同备案后,于5月4日至31日期间,分别向参保地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递交书面稽核申请(格式附后,市直参保企业直接报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3、报送材料。
经稽核,取得《足额缴费证明》的申报企业,于10日内,向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57号窗口)报送申报材料。【注】收据交款单位写"济南市社保局",收款事由写"2016年度稳岗补贴",金额按应领到的金额数填写,日期按报送材料的时间填写。
二、审核公示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或县区转来的材料)后,对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数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花名册和补贴数额及相关资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三、资金拨付市社保局基金管理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基金管理处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6.国土分局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作出深刻检查的报告
以天津市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 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
按照津纪发〔2008〕3号文件规定,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43662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管单位)。凡不属范围内的单位,均不得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
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项目。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批准保留和新出台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回维族补贴等。
除此之外,凡是未经上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并联合行文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目前有些单位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包括2008年前后的文件)和有关主管领导的批件等为依据发放的津贴补贴必须立即停止,并做好自查清理和上报工作。
凡符合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特别是特殊津贴补贴不得扩大范围普遍发放和突破标准平均发放,发放对象和标准必须报批(过去未报批的一律补报),未报批发放的,按违规发放处理。
今后上级人社、财政部门出台新的津贴补贴文件后,执行部门必须报批后再实施。严格奖励性补贴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根据工作绩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激励某项特殊工作任务完成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奖金),必须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不得超标准和范围发放。凡属奖励单位的资金,如明确不得发给个人的一律不得发给个人;可以发给个人的,个人年发放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上级文件有明确发放标准的除外)。
严格控制部门对本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确因工作需要发放奖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除了年终全市岗位责任制考评奖励外,各单位可以对内部股室和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给予奖励,对股室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个人的奖励获奖者人均不得超过800元,对股室和个人的奖励面均不得超过30%。
严格加班补贴管理。严禁滥发加班补贴。
除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按人社部发〔2009〕184号文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按人社部发〔2013〕17号文件执行外,其它单位加班补贴按如下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