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的情况说明
1.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什么意思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哪些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同意
根据《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规定,以 下人河排污口的设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同意:(1)在黄河干流 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库区和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河道、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各类人河排污口。
( 2 )在黄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 缓冲区内设置的各类人河排污口。(3)在以下黄河干支流,依法需要同 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者需要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 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河排污口 :①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道管理 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地表水日取水量8万 立方米以上和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城镇生活 取水建设项目需要设置的人河排污口;建制市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和园区内单一企业废污水直排黄河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 水设置的集中式农灌退水口。
②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 建设项目或地表水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和地下水(含群井)日取水量 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城镇生活取水建设项目设置的人河排污口;地表水 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置的集中式农灌退水口。 ③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 库):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和地下 水(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城镇生活取水建设项目设 置的人河排污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设置的集中式农灌退水口。
④惶水、皇甫川、窟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 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4 )在黄河流域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 5 )在黄河流域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同意以下人河排污口设 置时,应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道管理 范围内(含水库、湖泊),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以外的入河排污口;(2 )在黄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缓冲区范围外设置的对省界缓冲区水质可 能构成严重影响的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