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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总结

    1.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预防纠纷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

    2.我需要一篇关于劳动法的心得体会,大伙帮帮忙吧,感激不尽的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3.学习劳动法的心得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LWW5553 学习《劳动法》的体会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

    所以在这学期,我在学校的组织下学习了《劳动法》,我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劳动法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

    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

    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通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3623765过《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还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

    只有清楚了法律,我们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劳动中的种种纠纷,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

    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4.劳动合同续签个人小结

    原来时间可以过得这么快,三年的时间真的是转瞬即逝,仿佛我才是昨天进来灵山一样,一切是那么的熟悉,但一切都还是那么的陌生。

    如果给这三年用一句话概括的那就是“真的长大了”。这份工作是目前做的最久的 ,也是学到最多的。

    还记得刚刚来灵山的时候,一切对于我来讲都是那么的遥远,不知道怎样工作,不知道怎样协调,甚至都不能正确的回答游客所提出的问题。但是同事之间,领导们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同事看到我的窘迫并没有嘲笑我,也没有歧视我,相反的是非常热情的告诉我一切注意事项,以及一些可以避免发生的事件,就是这样的一群同事在我来灵山的第一天就感受到了那一份属于电瓶车的热情。

    同样最主要的还是领导的帮助,不厌其烦的回答我任何时间的任何问题,是领导给了我工作的道路上重要的引航者。在这三年里,几乎将电瓶车的所有岗位都呆过,从最初的维序了解到怎样与游客交流怎样与调度沟通,到包车班的优质服务,以及现在公交班的除了优质服务外的提高工作效率。

    无论是在哪一个岗位,我都充分的了解到在工作要积极配合领导,团结关心同事,与同事之间要相互学习。虽然这份工作在别人眼里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在辛苦背后的欢乐是别的部门无法体会到的。

    我们属于灵山流动名片,看得到灵山就看得到我们,一群充满活力的人,将灵山电瓶车服务做到最好,用心去了解每一位游客,用真诚去感动每一位游客。接下来的时间我选择继续留在灵山,简单的只是因为真的喜欢这一份看似很辛苦的工作,能够将自己的青春奉献在灵山。

    虽然现在与领导与老员工的服务水平还差的很远,但是在以后的时间了我会更努力的提升自己。希望能够真正的成为一名合格的灵山人。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学习劳动法的心得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LWW5553

    学习《劳动法》的体会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所以在这学期,我在学校的组织下学习了《劳动法》,我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劳动法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通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3623765过《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还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只有清楚了法律,我们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劳动中的种种纠纷,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6.关于新劳动法的心得体会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立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依法规范 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客观现实向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血汗工厂”越来越多,许多打工者境遇越来越悲惨几乎成为包身工,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劳资双方中的弱者保护不够。

    而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则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立法目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大特点: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立法消解不满保障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要求政府和执法机关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决摒弃有的地方和有的行政部门所存在的“媚商”政策和执法习惯,切实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想观念,要有宁肯降低GDP增长,也要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考验的是企业的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新法的实施,同时也考验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者地位提高,权利增加,这是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最大善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利。

    毕竟,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的国情。在可以预期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局面不会出现大的改变。

    因此,每个劳动者也应珍惜自己的劳动机会。而且,和谐社会需要的是诚信,只有诚信的劳动者才会有稳定良好的发展机会。

    大概这些吧!具体地说就有难度了,一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二是言多必失,失就是弱点都露出来了。

    7.写篇对劳动法的感想

    中国劳动法与国际标准还是有差距: 比如: 尊重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所包含的关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原则。

    中国劳动者没有自己真正的利益代表组织为自己说话,大部分外企和民营企业没有建立独立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企业中现在工会根本就是摆设。

    如果中国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根本不了解,法律也就是空话。对低收入群体,他们往往把就业看得比什么都重要。

    他们只是一个个体,要和企业和政府对话,他们既害怕去询问,又不敢站出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他们太想要那份工作了。他们不喜欢冲突更惧怕成为冲突。

    中国劳动法帮不上中国劳动者的忙。 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的确失,失业救济金的空帐运行。

    手握5万亿财政税收、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政府,并未完全担负起应有的社会保障职责,新《劳动法》硬将这一职责推给企业,一些条款清晰表明立法者的这一倾向,如规定工作10年以上即为雇佣单位的终身职员。立法者担心被解雇的年长者成为社会负担,而以法律的名义将这一负担摊派给企业,由此,新《劳动法》破坏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角色,也一定程度上败坏了市场规则。

    在加上现在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没有根本上的改变,在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会上表示,中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每年城乡新增劳动力超2000万人,并将持续很长一个时期。田成平介绍,就城镇而言,中国每年在城镇要求就业的,包括当年新增的城镇劳动力和上一年结转下来未能就业的人还有2400万。

    但是,每年只能提供城镇就业岗位1200多万个。再加上每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大约有800万人,这也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如此算来,每年有2000万城镇人口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将找不到工作。) 田成平说,本届政府这五年来,全国城镇的新增就业5100万人,年均超过1000万人,去年城镇新增就业1204万人。

    而且,城市还接纳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转移就业。这才是中国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的根本原因。

    提升中国劳动者待遇的最佳方法,可能是增加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而西方投资者就是抓住了中国的这个软肋下手,真正做到了得了“便宜还卖乖”。

    这样下去,新劳动合同法表面上在追求提高劳工权益的结果,但实际上可能导致“三输一赢”,即除了劳工中介业外,政府、雇主和雇员都是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语)。难怪私底下人们在怀疑,新劳动合同法的提出是不是中国政府受到西方政府的压力,在政治上,在人权问题上的一张牌?如果真是这样,企业和中国劳动者其实没有必要把它当真,还是郭台铭看得准,鸿海高调支持新法,为其在中国生意赢得了漂亮的政治资本。

    在这方面,华为还是要好好向老郭学习。

    8.有没有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心得体会

    其实不光是学习劳动法,学习任何知识都如此。

    学习就是一个储备、积累的过程,没准儿什么时候就能用上。我是残疾人,由于很看不惯残联的那套作法,经常跟他们顶嘴,运用的都是自己平时掌握的各种知识。

    其实残联也挺不是东西的。比如,去年国际残疾人日期间,残联给我打电话,询问在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方面的意见。

    我说:“由于自己视力不好,而且腿脚也不利索,希望把位于公共楼梯间高处的电表箱挪下来。”而残联给了我如下回答:“人家不会管你的,因为你不是肢残人。”

    我反驳到:“作为残疾人,会面临很多生活上的不便,其情况要比你们设想的要复杂得多。”残联干部说:“你是残疾人,怎么也不掉架?”我说:“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及的各项法规及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没有如此规定啊,说句好听点儿的,这叫有法可依,说句不好听点儿的,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残联这帮人就是一群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家伙,文一点儿就叫尸位素餐。其实作为弱势群体,维护切身合法权益的需求要比健康人迫切和强烈得多。

    现在说到劳动合同法,其实真正了解它,并把它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的人还真不多。首先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

    我以前找工作时,那个单位说,让我一天干14个小时,第二天歇一天。我当时就说:“你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所以,那个工作就没干成。我的担心是,如果在第一时间没能及时充分地维权,对方单位会给得寸进尺,以后被动的地方就太多了。

    9.谁能给我一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表现为劳动者为了工资,不能不作出让步。现在好了,已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劳动合同法》共分九章,除《总则》外,主要还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在此基础上,还通过明确“特别规定”、“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以确保此法的顺利施行。只要细细读去就会发现,这部新法与已实施了8年之久的《劳动法》相比,一个极其引人关注的特点就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确,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法律责任中(第82条)也相应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继之又在第88条相应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则“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条款。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婚姻法》一样,涉及人员相当广泛,可以说凡有眼光的劳动者都会主动找来逐条学习研究,这样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使劳资双方共同构建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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