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
1.事故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步骤如下: 抬头写:关于XXXX的情况说明(注:XXX是指你犯错的情况)称呼:正文(注:就是你为什么犯了这些个错误,说下原因,也就是为自己辩护下,当然,不是强词夺理,而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云云)事故说明人:你的名字日期范文如下: 02月03日晚上19: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 事故基本情况说明: 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
但电瓶车并未停止,并继续逆向机动车道向前开,并无减速,直至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闻出电瓶车驾驶人口中有酒味并已经告知交警,且电瓶车无牌,无交强险。
电瓶车驾驶人事后说自己每天从此穿过马路,一直没事,将事情全都怪罪于我,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实毫无悔改的认识,令作为机动车驾驶者的我感到无奈。 此致 敬礼 XX:XXX 2012年02月04日凌晨5点 扩展资料: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和事故后果(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
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事故的后果,特别是引起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事故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应地注意了带来某种严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人们也就忽略了事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故。
2.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 书面说明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书面说明格式,并没有明确规范和准确的格式,主要写出事故的当时情况和时间内容即可。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扩展资料:相关案例:2014年,某大学学生在一场踩踏事故中遇难,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
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已放了假,学校按理说没什么责任。但家长质问,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学校没有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最后,该大学向遇难学生家属支付了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
“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现在感觉出了事故,学校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
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会发表演讲时表示,产生事故纠纷时,只要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校长的事。教育部规定难落实 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
但周洪宇表示,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较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落实。“学校也想依法解决学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着花钱消灾。”
曾有国内高校领导这样表示,大学生意外死亡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困扰。记者采访中获知,多数家长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给学校,发生意外的话学校必然有责任。
而在学校看来,意外事件的曝光和发酵,会损害学校的声誉,而且长时间的索赔和僵持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议:制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去年底,广东22名省政协委员联合建议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牵头成立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
他们建议成立组织机构汇总分析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报告供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参考,并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解决死因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的文件,制定大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标准。周洪宇建议,加快制定《学校法》,确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校的责任边界,而不是无限责任。
“是学校的责任就学校负,是个人的责任就个人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大学生发生意外学校负多大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什么叫做无重大事故证明
无重大事故证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为办理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出具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具体办理方法如下:由本人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领劝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表”,交通运管部门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要写明姓名、住址、单位、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号和所驾驶车辆的车号,并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的复印件。辖区事故处理交-警中队查询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信件后,通过登录“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工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息平台”,查询驾驶人是否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凡驾驶证信息不完备、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处罚、没有缴纳罚款、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一律不予出具三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材料。
4.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分类
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校园突发事件分几类?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
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
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
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
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
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
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
对于学校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
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件,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蔓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起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
5.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
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
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
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
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
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
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
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
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
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
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
因此,原告的。
6.如何采取措施,杜绝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杜绝我觉得是不可能,尽可能地避免那就可以
从学生入手,教会他们怎样应对各种可能情况,最好每周挖几节课出来,每学期组织几次活动(例如模拟坏人,记得最好的效果是事前不要告诉学生),老师课堂插讲, 主题班会 等
从学校入手,安保,摄像头,宣传栏,和附近公安局,消防局,医院合作 等
从家长入手,家长会,家校通信息(最近案例,小孩家庭,邻里,社会安全教育等),接送孩子显眼的地方摆放宣传 等
而且我觉得题主的标题起得不好.. 主语应该是学生,孩子,而不是学校。
方法可以有很多,但我觉得有一个必须要做,就是让学生知道为什么会有坏人,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的概念,不是干了一件坏事他的一生就彻底完蛋了等等..但遇见坏人必须要躲..扯远了..
时间 资源消耗可能会多,但真的非常重要,比成绩重要好多好多。
7.无事故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或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驾驶证扣分记录清单,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