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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售假药稿件

    1.急求医院药师诚信服务的演讲稿

    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到中国古代的大医精诚、贫贱博爱和我们党提倡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白求恩精神,都曾激励着广大医疗工作者为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和民众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面对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时,又是广大医务人员冒着高度被感染的风险、恪尽职守、救死扶伤、团结奋战,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向人民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敬佩和信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侵入了医学圣洁的行业。

    “红包、回扣”玷污了医学的神圣,使我们这个高尚的职业蒙羞。为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向全院职工发出诚信服务倡议书: 一、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拒收红包、回扣、提成,用我们的行动捍卫医者的尊严。

    二、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四、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报务,态度和蔼,不推诿、刁难病人。 建立诚信的新型医患关系,加强与病人的沟通,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六、不以施恩者自居,要做病人健康的维护者。 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医院药师诚信服务的演讲稿

    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医院药学的管理体制将发生深刻变化,医院药师的职能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势在必行。

    如何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促进医院药学事业发展已成为医院建设和医院管理所要关心的问题。目前,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尚面临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医院执业药师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本文对医院执业药师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作一研讨。1 现状和存在问题1.1 体制问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内容偏重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需要执业药师的生产和经营岗位做了具体规定。

    而现行的医院管理体制,在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养和使用方面有一套管理现行的方法和模式,形成了依据职称定岗的管理、使用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药品使用单位建立时间不长,相应的政策未出台,影响医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重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执业药师范围扩大到药品使用单位,但是相应的《药师法》尚未出台,多数医院领导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并不清楚,也不关心。一些经过努力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缺乏执业单位的支持,得不到医院的认可和重视,医院中大部分药学人员尚持观望等待的态度,认为“不考执业药师没有关系”,“考上了执业药师也没有用处”,严重挫伤了广大药学人员的积极性。

    1.2 观念问题 旧的服务模式严重制约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医院推行。在医院,药师是药学领域中最大的一支队伍,传统的医院工作模式使药学专业人员的职能停留在药品采购、药品供应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事务性工作上,忽略了药师工作的技术内涵;“以药养医”、“重医轻药”的陈旧观念使医院领导对医院药学和药师素质重视不够,安排药师进修甚少,药师获得继续教育机会不多,使药师在知识结构和层次上尚有欠缺,以致从事的业务范围较狭窄,不能适应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要求,这为在医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造成了一定困难。

    1.3 执业问题 按目前的规定,执业药师需先有岗,后注册,再执业,且只能在注册单位执业,但在医院上岗的药学人员却无需执业药师的资格,这种相关政策的不配套是影响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医院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一样,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医院的必备条件之一。

    医院药师上岗必须具有执业药师的资格,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在医院可以优先上岗,医院执业药师的地位才有提高,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医院执业药师的作用,加快执业药师制度的实施步伐。1.4 待遇问题 在医院通常是职称和职务级别相关,职务级别又和工资待遇挂钩,执业药师不可能得到任何比其他药师优惠的待遇。

    相反,在很多医院,执业药师要自费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自费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精力和经济上的很大付出,却得不到任何相应的回报,执业药师的价值难以体现,大大降低了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的积极性。1.5 继续教育问题 医院药学在继续教育方面有自己的特色,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医院的继续教育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目前施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办法还不能适应医院的实际情况,以致医院的执业药师需参加两边的双重培训,牵扯的精力大,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在经费上难以承受。

    2 措施和对策2.1 更新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药学的发展要求药师把以药品供应为中心的工作模式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上来。执业药师首先要接受这一转变,认识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克服惰性和畏难情绪,了解以病人为中心的含义和药学服务的内容,认清执业药师的职责,具备相应的执业意识,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药学服务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以科学的药物治疗方法,以最少的经费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和最低的不良反应,服务的结果和过程是促进病人合理、安全、经济、有效地用药,保证人民健康及高水准的生命质量。执业药师的职责就是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

    日益增多的药物信息使临床医生药物知识更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不合理用药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不断增加使确保病人合理用药成为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执业药师通过参与病人的用药监护,为临床医生提供相关的药学服务,使患者得到相关的健康教育,开展用药咨询,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保证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

    执业药师的职能还体现在对重症病人的用药监护、药物经济学研究等方面。可见,无论是在治疗阶段,还是在保健、预防、康复阶段,或是健康教育过程中都需要执业药师参与。

    无论对医院还是对药学工作者来说,实施药学服务是一新的课题,需要转变职能,更需要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病人利益为中心的新的药学服务模式。不但要向病人提供直接的药品服务,更要结合临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以确保患者有效、经济、安全地用药,从而促进医。

    3.青岛市一医院销售假药为何只罚六百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600余元。

    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等于说罚款是违法所得的3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确是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中规中矩,没有毛病。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医院方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虽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以上种种说法,均引起一片吐槽声。

    按常理来推断,假药比次品药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红已被定性为假药。但按医院的说法,这个药仅是药效达不到,对病人来说无害。即便如此能否反问一句:让病人吃没用的药,这是心理疗法?还是延误病情?另外,虽说假橘红这个药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说不严重,但是处罚是否有点太儿戏了,甚至有点“自罚三杯下不为例”的味道?所以有很多网友追问:“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不挖根溯源,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吗?何况只是600余元仅够吃顿饭的罚款?

    说起来,我们的很多罚款标准还处于“原始社会”,在我们身边,一些5元10元的处罚仍随处可见,不够买一杯冰激凌,无法起到警示惩戒作用。拿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说,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十六年了,其处罚标准仍在依照“古制”。如今,食品、环保相关法律都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发展在进行修订,修订后对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比以前重多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比如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就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但医药事关人命,竟然只罚这么点,是否有些令人不解?况且,罚款依据,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进行,最重要的还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这才是解决药品管理问题的正确思路。所以,药品相关法律是该修订了,因为如果不能让制作贩卖假药者倾家荡产,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另外,我们还关注到部分网友和院方持相同的态度。有网友说,假药橘红其实是中成药里橘子皮含量不足罢了,应该叫次品药,只是在新的法律定义下叫假药,和真的假药并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用柚子皮冒充橘子皮吧?好比超市卖的猪肉火腿肠里面粉多,猪肉少,后者低于国标下限,最多只能算是次品吧?言下之意中医和西医有些不同,“不规范其实也吃不出什么大问题,因为中药本身就是这种样子的。”

    此言大谬,中医发展为何不如西医?我想很大原因就是没走规范化的路,甚至让假药钻了空,长此以往,会影响中药的声誉。中医药要发展,就要从严惩假药橘红这样的“小事”做起。

    来源:钱江晚报

    4.青岛市一医院销售假药为何只罚六百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600余元。

    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等于说罚款是违法所得的3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确是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中规中矩,没有毛病。

    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医院方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虽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以上种种说法,均引起一片吐槽声。

    按常理来推断,假药比次品药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红已被定性为假药。但按医院的说法,这个药仅是药效达不到,对病人来说无害。

    即便如此能否反问一句:让病人吃没用的药,这是心理疗法?还是延误病情?另外,虽说假橘红这个药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说不严重,但是处罚是否有点太儿戏了,甚至有点“自罚三杯下不为例”的味道?所以有很多网友追问:“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不挖根溯源,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吗?何况只是600余元仅够吃顿饭的罚款? 说起来,我们的很多罚款标准还处于“原始社会”,在我们身边,一些5元10元的处罚仍随处可见,不够买一杯冰激凌,无法起到警示惩戒作用。拿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说,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十六年了,其处罚标准仍在依照“古制”。

    如今,食品、环保相关法律都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发展在进行修订,修订后对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比以前重多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比如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就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但医药事关人命,竟然只罚这么点,是否有些令人不解?况且,罚款依据,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进行,最重要的还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这才是解决药品管理问题的正确思路。

    所以,药品相关法律是该修订了,因为如果不能让制作贩卖假药者倾家荡产,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另外,我们还关注到部分网友和院方持相同的态度。

    有网友说,假药橘红其实是中成药里橘子皮含量不足罢了,应该叫次品药,只是在新的法律定义下叫假药,和真的假药并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用柚子皮冒充橘子皮吧?好比超市卖的猪肉火腿肠里面粉多,猪肉少,后者低于国标下限,最多只能算是次品吧?言下之意中医和西医有些不同,“不规范其实也吃不出什么大问题,因为中药本身就是这种样子的。” 此言大谬,中医发展为何不如西医?我想很大原因就是没走规范化的路,甚至让假药钻了空,长此以往,会影响中药的声誉。

    中医药要发展,就要从严惩假药橘红这样的“小事”做起。 来源:钱江晚报。

    5.售假药如何处罚

    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突发事件时期的药品造假行为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对整个救灾、抢险等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此类行为,如在传染病流行时期,生产、销售用于防控该传染病急需药品的假药劣药;在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止血的药品的假药劣药,将依法从重处罚。

    医院售假药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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