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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用林地情况说明免费条件

    1.非法占用林地罪必要条件有哪些

    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罪的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地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林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占用林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是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6303065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

    4.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扩展资料: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参考资料: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

    5.征占用林地报批流程

    一、用地单位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2、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林地权属证明;

    6、协议书(林地、林木及附着物和安置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9、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要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工业项目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布局图等。

    二、旗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并初审(一个工作日)

    1、初审材料,核实审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上述应提交的10项内容的材料)。

    2、反馈初审结果,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核材料并现场查验(5个工作日,不包含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时间)

    1、复审材料。

    2、旗林业局资源站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长期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项目旗林业局初审后填《征占用林地初审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旗林业局资源站填写《现场查验表》。

    4、旗林业局做出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林业局审核报批意见(1个工作日)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2、长期征占用林地和2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主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注: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的规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四)、疏林地、灌木森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占用林地多少亩就够违法行为

    《最高人度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问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答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容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7.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我承包了30亩林地被政府征占了,有承包合同但林权证没过户,也能得

    一、必须具备条件:使用林地的单位、组织。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二) 林业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2、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 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73号); 2、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3]10号)。

    四、审核权限 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

    办事流程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7、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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