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知识产权承诺书
1.我是员工 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能不能轻易签
需要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一般情况下,需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员工劳动关系终结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还有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合同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年以后可以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竞争的工作。但对于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建议保密,以免惹上官司。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应该怎么写,如何签订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那么.签订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公司要求签订一份扯淡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请问一下这种承诺书要
没有法律效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和单位不存在一下问题单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是什么合同 如何生效 怎么运作的
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二、签订保密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
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一定保密费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兼职 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兼职,那么这一约定有效吗?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企业单方面剥夺员工的劳动的权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业一律禁止员工兼职的约定是无效的。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若兼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劳动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
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到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兼职,而不宜一概约定不得兼职。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 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保密费和经济补偿应单独列支,不可取代。
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禁止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
如禁止核心员工到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关职位,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等。 三、应分人分岗签订保密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 与约定竞业禁止企业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同,要求职工保密企业可以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无论企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就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