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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履行新农合定点医院职责的责任承诺书

    1.新型农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什么职责

    新型农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如下:(1)提供固定的合作医疗办公场所及工作窗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工作;(2)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并积极宣传;(3)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推倭、拒绝参合农民的合理就医需求,为参合患者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4)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自身诊疗行为,并积极引导患病参合农民正确对待参合后所享受的权利,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5)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对确因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及不予或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医务人员需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6)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确需转诊的病人要及时转诊,不能为增加业务收入而截留病人,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7)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8)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以国家和参合农民利益为重,严禁弄虚作假、开大处方、人情方及不必要的检查;(9) 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身份和证件,出院时要为参合农民按需要提供翔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10)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检查、手术、药品等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收费、分解收费,严禁将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1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其他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之内;(1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专人管理,并按要求对医疗费用发生的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13)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各种医疗信息,认真做好就诊流程、补偿程序及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14)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建设及其他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2.在新农合管理中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受市和管会委托,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新农合医疗事项,积极协助新农合管理机构做好参合农民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基金筹资和运行工作,医院职责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有院长任组长,设专职副院长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

    为参合农民办理如愿手续的经治医生活科室主任是住院患者的第一新农合监管责任人,负责参合农民换着身份证的审核,保证住院期间每天24小时在院治疗,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医生按照就诊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对患者身份,填写“审核表”分别由经治医生和主管院长或科室主任签字后办理入院。

    定点医院医疗机构药房工作员的职责是:严格按照《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参合农民原始处方的姓名,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等也电子网络信息录入相一致。严禁将不予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对照成可报销和诊疗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及报补人员,要认真录入参合农民患者的交费信息,使打印收费票据和原始处方的姓名,年龄,收费项目,金额等信息内容应完全一致。门诊账户递减应及时准确,并认真在就真上填写本次门诊账户递减信息。

    就这些了,第一次回答那么详细的问题,请采纳吧,希望对你有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有哪些

    据了解,《规定》中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为1年时间。

    定点医院应具备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能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对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市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疑、难、危、急、重症、专科病员的住院医疗服务。

    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理,负责疑、难、危、急、重症病例的转诊。 定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到其他项目中。

    参合农民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医务人员必须检查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 发现冒名就诊的,定点医院应及时联系属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处理。

    门诊处方用药实行限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参合人员可在昆明县(市、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一证通”制度。

    经同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可自主选择省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省患者需由省内定点的三级医院签署转诊证明,省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各统筹地区内应为同一补偿比例。 定点医院要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诊疗过程中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家属签字同意方能使用,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的字样。

    此外,还要积极推广和使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参合患者治疗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规定》中提到,对违规及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处罚、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取消资格期间,不能收治参合患者,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院,3年内不能申报新农合定点资格。 据了解,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和诊疗规定的;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以造假方式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等行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协议处罚、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哪些

    所谓新农合定点医院,就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部门鉴定有新农合服务协议书的医院。

    在鉴定协议书之前一般要对该院进行考察审核,了解该院的医疗服务及技术服务能力,看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级别参合患者的就医需求,审核合格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该院鉴定协议书,要求该院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及责任,加强对住院参合患者的管理,做到医疗服务规范化,杜绝不合理诊疗情况的发生,并发求其配合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协议书的鉴定:县卫生局鉴定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鉴定市级医疗机构,省卫生厅鉴定省级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参合患者住院时只有住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报销。

    5.国家对农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

    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

    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

    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

    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

    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

    还可以由社会捐赠。 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051319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

    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 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

    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

    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

    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

    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

    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

    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

    6.各位大神,哪位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请将你们医院新农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受市和管会委托,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新农合医疗事项,积极协助新农合管理机构做好参合农民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基金筹资和运行工作,医院职责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有院长任组长,设专职副院长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

    为参合农民办理如愿手续的经治医生活科室主任是住院患者的第一新农合监管责任人,负责参合农民换着身份证的审核,保证住院期间每天24小时在院治疗,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医生按照就诊证,身份证,等证件核对患者身份,填写“审核表”分别由经治医生和主管院长或科室主任签字后办理入院。

    定点医院医疗机构药房工作员的职责是:严格按照《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参合农民原始处方的姓名,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等也电子网络信息录入相一致。严禁将不予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对照成可报销和诊疗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及报补人员,要认真录入参合农民患者的交费信息,使打印收费票据和原始处方的姓名,年龄,收费项目,金额等信息内容应完全一致。门诊账户递减应及时准确,并认真在就真上填写本次门诊账户递减信息。

    这是我们卫生局新农合的文件,一般来说都差不多,纯手工制作,请给分。

    7.新农合定点医院啥意思

    所谓新农合定点医院,就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部门鉴定有新农合服务协议书的医院。

    在鉴定协议书之前一般要对该院进行考察审核,了解该院的医疗服务及技术服务能力,看是否能够满足相应级别参合患者的就医需求,审核合格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该院鉴定协议书,要求该院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及责任,加强对住院参合患者的管理,做到医疗服务规范化,杜绝不合理诊疗情况的发生,并发求其配合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

    协议书的鉴定:县卫生局鉴定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鉴定市级医疗机构,省卫生厅鉴定省级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参合患者住院时只有住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报销。

    8.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具有什么职责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具有的职责如下:(1)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①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③ 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④确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⑤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保证专门管理、专款专用;⑥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基金封闭运行、收支平衡;⑦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合理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⑧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⑩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县卫生局主管,其职责如下:①开展基线调查,根据本地实际和基线调查结果,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选择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草拟实施方案;②培训管理人员;③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④检查、督导经办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制度;⑤ 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⑥及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⑦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⑧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4)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的职责如下:①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②负责筹集参合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③及时划拨县级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④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⑤对农村医疗救助给予资金支持等。

    (5)其他相关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其他部门参照国家相关部委职责,履行同级部门的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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