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1.如何推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大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不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在充分发挥人的自觉性的基础上,及时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如能耗统计制度、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制度、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节能监督制度等,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能耗及经费支出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岗位负责制。
二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制订全县节能降耗的中长期规划,核定能耗定额,细化任务分解,将实施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在汇总分析资源消耗实际数据的基础上,制订能源消耗标准,形成机关能耗定额标准体系,为节能工作提供标准和规范。
三是加大节能工作的督查考力度。加大对各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真正调动干部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根本上杜绝“浪费无责、降耗无利”现象的发生,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3.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是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中枢和全社会节能节约的倡议者、组织者、领导者,担负着推动、指导全社会节能的重任。党政机关带头节约资源,不仅对控制和降低资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将对引导和推进全社会节约资源,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书记、总理多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要在节能工作中率先垂范,走在全社会前列。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都将政府机构的节能列为专项重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新修订的《 节约能源法》 还专门对公共机构节能方面作出了规定。200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我们省也于2009年4月出台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这些都说明搞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事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资源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事关节约型社会建设,我们每一个公共机构都责无旁贷。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各自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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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怎么写
关于对 2011 年度XX专项支出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XX局 接到市财政局对 2011 年度XX专项支出资金的自查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 对所自查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 下面就自查情况作如下报告:、一、2011 年XX专项支出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2011 年,XX专项支出资金的业务经费,已于 2011 年 12 月实际到位。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规范,专款专用,不存在挤占、挪用现象。 二、现有的经费保障体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 、专项工作经费无法建立长效机制, 经费缺口大, 只能每年靠领导争取追加一些经费来保证业务的开展。
基层XX机关呈载的 XX 等基层基础工作日益繁重,在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每年的XX经费捉襟见肘,艰难异常。 2 、由于经费紧张全系统业务装备陈旧落后,特别是基层缺乏电脑、打印机等基本业务装备。
随着XX职能的不断增强,现在的装备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这就导致部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装备的缺乏不能到位或流于形式。 三、管理使用好XX专项支出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提高经费投入,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案和装备经费保障体制。
XX行政工作重心是为所在地区提供优质高效的XX服务和保障,但实际工作开展中, 办案经费与办案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经费增长与案件的增长不成正比例,有限的经费投入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