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承诺书
1.学校在职教师不乱补课乱办班承诺书中,怎样注明与学校无关
治理三乱通化第十七中学治理“三乱”会议报导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规定,根据通二教党15文件关于印发《二道江区教育局严禁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及收受学生、家长财物的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师风师德建设,规范在校教师从教行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学校成立了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
3月份在开学的相关会议上三令五申,要求全体教职工提高认识,明确态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6月份接到教育局15文件后,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并召开全体教师大会,传达治理工作有关规定,各部门按分管责任。
经全体教师自查,学校又逐年级,逐班级,逐个人一一排查,没有发现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等行为。没有不认真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离开教学岗位的现象。
以上对开学以来治理三乱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目前,我校形成了自觉“三乱”氛围,学校管理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2.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经过努力,不同程度上缓解和遏制了择校乱收费。但是,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
为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究贯彻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对于八条措施中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
要突出重点,分析难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订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力求突破工作瓶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八条措施》和治理乱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和群众做好政策内容宣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媒体反映的社会关切的特别是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要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动员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以及所辖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附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3.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材料怎样写
治理教育乱收费存在四个方面突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突出。现在择校高烧不退。第二个问题是有偿补课比较普遍。第三个问题是教育资料过多过滥。第四个问题是服务型收费、代收费不够规范。
当然国家也做了很多相应对策。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向各地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顶风违纪置高压线不顾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尤其是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主要负责任先停止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现在又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针对教育这个乱收费的情况,除了代表委员们的一些建议之外,其实还有一些一种方法,那就是举报。但是怎么样去举报,找哪些部门去举报?我们再教育部还专门得到了这样的一个建议,给大家介绍一下。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的主管部门或者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是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者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向学校或者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者搭车收费,这类问题该找哪儿?教育部建议应该向当地政府机关击键检查或者纠纷部门来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以向当地的物价等有关部门来反映,同时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以向物价部门来反映,来行使保护你自己的权利。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起。
4.有关学校乱收费的相关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 “一费制” 收费办法 在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已全面实行的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完善和落实工作。江西、安徽、吉林、陕西、青海5个只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省份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进一步规范 “一费制”办法,坚决纠正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列入“一费制”,以及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等行为,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 (二)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清理高校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各地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做到事前公示,防止出现择校生人数偏多、分数偏低、钱数偏高的现象。要将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能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
要按照报名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加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 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中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坚决制止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4号)的规定,在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工作中,建立技术标准和成本价格的联合审定机制,印发《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
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完善和落实收费监督管理制度,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
5.如何治理教育乱收费
什么是中小学乱收费?乱收费表现形式有哪些? 所谓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中小学乱收费的形式名目繁多,花样百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招收择校生,办特长班、补课班,乱发复习资料,收取借各种名目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为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也有的为小集体谋取利益。 二、一些基层政府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如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收取建校费、危改费、代课教师工资、工友费、集资修路(桥)、超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治安费、社会抚养费等。
三、一些社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学校为市场,以学生为盈利对象,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如强行订阅报刊杂志、推销保险、校服、食品和学具等。 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中小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和基层政府以及部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金额,约各占乱收费金额的50%左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乱收费行为有所下降,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依然比较突出。 ●群众举报教育乱收费有哪些渠道?哪些部门会受理群众的举报或投诉? 首先,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什么是乱收费,其属于哪种形式的乱收费。
一般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乱收费,主要是指中小学乱收费,当然也包括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
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
这类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
对群众举报和投诉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会及时严肃处理。 ●什么是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其主要原则、规定有哪些? 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什么是“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 校务公开包括校内事务和校外事务的公开。
校内事务,如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教学管理、财务、后勤、职称评定、评模选优、住房分配等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公开,可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学校决策的正确性与办事的公正性。校外事务,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招生政策与规定、入学条件、录取结果等通过设立公开栏、收费卡、召开家长会或校园网络、《招生章程》等方式,向社会和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可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收费。
实行校务公开,是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一项重要监督措施,也是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务公开确实密切了党群关系、师生关系,以及教育部门与广大群众的关系;完善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学校领导依法治校、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自觉性;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增进了沟通与理解,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学校与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把招生行为、收费行为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校务公开被群众誉为“阳光工程”,得到了广大群众和教职工的称赞。 ●教育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有何意义、作用? 开展行风评议是教育系统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行风评议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各级教育、纠风、人大、政协、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参加。重点是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招生考试、收费、师德师风等。
评议活动一般分为自检自评、群众评议、集中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开展行风评议,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从政行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能大力提高各级干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能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约束机制;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教育系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已开。
6.永川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告学生家长书签回执单,你的意见和建议是什么↗
重庆市永川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告学生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与配合。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防止不良行为反弹,真诚欢迎广大家长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
全区教育系统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学生家长向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择校费,严禁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严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学校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中小学在职教职工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职工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名义变相组织补课并收费。严禁学校和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格实行普通初中、高中一科一辅,初中主要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高中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购买。小学1-2年级不使用教辅资料,3-6年级提倡不使用教辅材料。学校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坚决查处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取回扣等侵害学生利益行为。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区教委将加大查处力度,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从重从快惩处相关责任人,决不姑息。凡学校、教师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家长朋友及社会各界均可向学校或区教委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
家长朋友,感谢您对永川教育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监督,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抵制教育乱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推进永川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监督举报电话:023-49853266。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7.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一、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2年上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二、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分担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坚决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保证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相关免费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合理的区域内资金分担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发放和专款专用。
三、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努力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加强对该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并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若需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开征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批。同时,各地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继续将彩票公益金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教育助学等方面。 四、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央直属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地方管理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定期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类学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管理,规范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学校代收费,不能用于收取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严禁各类学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查处教育收费违规行为的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电话和举报制度,对于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要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对教育收费问题的关注。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
8.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内容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印发,旨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措施包括:
一、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
八、加大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9.学校有违规收费的情况应该向什么机构投诉
举报学校乱收费可以向当地教育局举报,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生存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或经济不够发达的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学校依靠向学生乱收费来维持办学的基本需求。
二是“发展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指一些学校为达到现代化教育的基本条件,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脱离实际搞豪华学校建设,而靠政府拨款和正常收费又无法维持,于是走向乱收费。
三是“趋利型”乱收费。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办学思想不端正,一方面通过教材订购、统一着装校服、推销保险等代收费收取“回扣”,一方面通过办班补课、招收“择校生”、举办重点班等搞所谓“创收”,导致学校用乱收费来给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劳务报酬。
四是“转嫁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政府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政府部门向辖区内的学校收费,有些是带有硬性摊派性质,实际上是挤占有限的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根据《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各地现行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审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