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股权承诺书

1.自愿放弃股权,签订协议能达到效果吗
你好,退股是股东法定的权利。
方法一,按照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约定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处理。方法二,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以和其他股东协商退出。
方法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法四,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承诺书怎么写
本人自愿写下放弃财产、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
但不能因此而拒绝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3.违反《承诺书》中相关规定,就属于自动放弃股权吗
、本人保证完全以自有资金对xx公司投资人民币 万元并认购xx公司 万股股份,不存在私下接受任何其他人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xx公司股份的情形。 如发现或发生本人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xx公司股份的情形时,由本人负责处理和解除委托投资、持股xx公司股权事宜及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与xx公司无关;如xx公司因此对本人及其持有的股权众多创造空间提出或进行任何处
理、处置,本人都完全接受和迅速腾达服从,并按照乾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损失自负。 二、本人在投资和持有xx公司股票或股权证期间,决不私下转让或出卖所持有的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如需转让或出卖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时,则按照xx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xx公司依法办理有关股票或股权证转让的工商备案登记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本人若私下擅自转让或出卖所持有x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造成xx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股东损失的,本人将对xx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因此发生纠纷或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由本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与xx公司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无任何关系和责任;如xx公司因此对本人所持有的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提出或进行任何处
理、处置,本人都完全接受和服从,并按照xx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损失自负。 三、本人完全同意、确认、接受并遵守xx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及其所确定的各项
规则、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违背,则情愿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本人承诺若欲转让所持有的xx公司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时,则优先转让给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在现有发起人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时,本人再考虑向xx公司现有发
起人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 本人向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转让股权及其股票或股权证的价格,将优于或低于向
xx公司现有发起人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转让价格。
4.少数股东自愿放弃股权合并层面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或者合并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十分慎重。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可以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自愿放弃所持有股份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