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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评残旁证范文

    部队评残旁证意见怎么写?

    写一下受伤的的经过,然后让可以证明的战友或领导签字。

    需要的内容:证据、证人证言、病历、检查报告、CT片、诊断证明等等。

    提交的材料(公安干警、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①评残申请书;②有关伤残的医疗证明;③县(区)民政局对申请评残人员的报告;④指定医院检查鉴定的残疾证明;⑤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注明证明人的身份);⑥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⑦矽肺病评残档案中要有关施工记载、单位证明和民政部门走访座谈的入伍前和回乡后有无从事过矽尘作业记录。

    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员。

    3、批准条件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4、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5、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军人办理残疾证的旁证材料怎么写

    一、军人是不要旁证材料的,需要如下资料: 如果是现役因公致残,那就有单位的事故报告和住院医疗小结。

    2.是退役的就要以上文件(就在移交地方民政的档案里) 3.还要团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二、这是办理残疾证申请书格式如下: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女),**年**月出生,家住新县**乡**村。

    由于 (填写造成残疾的原因)导致 (填写现在的残疾情况) ,给生活上带来不便,特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敬请领导给予帮助,及时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年**月**日 三、军人办理残疾证的优待 1.可以去街道办事处领生活补贴。

    2.申办营业执照可以减免相应税收。

    军人 评残报告表

    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员。

    3、批准条件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4、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5、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军人 评残报告表

    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员。 3、批准条件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4、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5、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军人评残申请书如何写?

    评残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某,多少岁,某年某月入伍,在某年某月某日,在执行领导安排的任务时出了事(写清事由),在医院确诊为:几级残伤。并于 某年某月某日进行了手术治疗,经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于某年某月某日出院在家恢复疗养。但术后症状没有彻底改善。

    请领导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对本人伤残情况给予评定。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领导写:以上情况属实。)

    直接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军人评残等级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关于退伍军人评残所需要的材料

    办理事项名称: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调整审核

    办理部门:优抚处

    办理地址:

    岗位责任人: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 本人要求评残、调残的申请报告;

    2、 所在单位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或残情变化的调查报告(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报告;

    4、 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

    5、 属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填报"评残、补评残或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7、 《伤残检查鉴定书》一式三份。

    办理对象: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8号令);

    2、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 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号);

    4、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

    办理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流程:

    1、 伤残人员因公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须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报送当地辖市、区民政局审查;

    2、 辖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评残、调残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辖市、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审批表》,全部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3、 市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

    4、 省民政厅经审查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填写电脑数据录入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办理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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