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金对不上打情况说明
1.纳税人不依法预缴税款怎样处理
最近,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没有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能否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中均有不同的意见,引起了相当的争议。
有人认为:房地产企业预售产品的收入,属于不确定收入,而滞纳金是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被纳税人占用而让纳税人支付的带有处罚性质的利息,既然是不确定的收入,税款也不确定,自然难以计算滞纳金额,所以队为不宜征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甚至认为,对预售收入税款征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执行原则,因此滞纳金和罚款也不应当征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如果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已经向纳税人征收预售收入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应向纳税人退还已收滞纳金和罚款。
类似地,也有不少人认为,对于纳税人其他税种税款应预缴而未预缴的,由于在《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未有具体的规定,而且预缴的税款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税务机关刘未预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有关预缴税款的问题不仅是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的征税问题,还涉及到其他人部分税种,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义务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法律责任。
而且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在税务机关内部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便于分析问题,先从引发争论的房地产预售收入的具体问题谈起。
一、有关内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问题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纳税人对其当期取得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须先按规定的利润率(即应税所得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即预计应税所得额),然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显然其实质并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是对预售收入进行所谓的预征所得税。
简单地说,该文件有关房地产预售收入须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后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处理,是企业所得税实体法对应税所得的确认进行具体规定而已,并不存在任何所谓预征税款的问题。而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收入准则对预售收入足不作为收入确认的,上述规定的本质只是对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进行的纳税调整。
根据该文件,内资企业纳税人如果没有对其预售收入依法进行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必然对其当期的应税所得构成影响,因为少计了当期的应税所得。至于纳税人是否会因此减少当期应缴所得税,则不能简单作结论,需要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看其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进行区别对待。
因为纳税人当期的应缴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当期的应税所得依法弥补完前期亏损后的所得计算产生的,因此如果纳税人当期的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小于本期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则不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对这种情况则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虚假申报处理;同时由于当期没有应缴税金因此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而如果纳税人预售收入应确认的所得在弥补完本期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后有所得的,则会对当期的应缴税金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从而造成当期少缴税金的结果,对此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滞纳金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有关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 虽然税法规定了内外资企业的房地产预售收入需要按照规定计缴所得税,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由此而产生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征税款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明确是直接对预售收入进行单独预征所得税,并且是按季进行预征,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税款的方式。
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真正意义上的预征所得税,因为其是对预售收入采取按核定的利润率预先征收所得税,性质相当于税务机关对该部分预售收入收取一定数额的税款押金。而由于只是简单地仅就预售收入预先核定征收所得税,且不涉及当期其他经营所得情况和前期可弥补的亏损,因此,即使纳税人本期的其他经营业务发生亏损也不能盈亏相抵,同样地对以前期的亏损也不能进行相应的弥补,即不论当期是否有应税所得,都必须单独就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
鉴于外资企业预售收入的预缴和其他税种税款的预缴是同一性质的,下面对有关问题一同进行分析。 三、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各税种有关预缴税款的规定 其实就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言,涉及预缴税款的税种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外,还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还有土地增值税等。
可以说,税收法规对纳税人应缴税款进行预征的规定已经是非常普遍和广泛应用的征收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占了目前开征税。
2.预缴税款问题
这个问题你处理复杂了哈。
1、你这个项目,开具的简易征收的发票,税率为3%,代表该项目你的销项税税率为3%,不管你是否预缴,这个项目,你都要承担3%的税负。
2、根据营改增后的处理规定,简易征收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机构所在地不再缴纳税款。
3、你公司工作人员误交成了2%,对于当地税务局而言,视为你公司采用的是11%税率正常征收。
4、8月15日之前完成7月的报税工作,证明你所说的退税工作并非是机构所在地让你们缴纳了1%的税款的退税,而是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将2%税款退回。
5、由于项目所在地退回了税款,而你又开具了发票,税务局要求你们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强制规定。税务局让你们红字冲销,是因为税款都退了,你们不应该再开票,否则,你们发票开出去了,但实际上又没有缴纳税款,国家凭什么要损失税款?所以,致电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在税务局20个工作日退税期间(最好是马上去缴纳),重新去当地预缴3%的税款,稍加解释,即可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6、希望对你的询问有所帮助。
3.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出现整数怎么写情况说明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无论是11%税率、还是5%的征收率,除以1.11或1.05出现预交增值税税额是整数的概率微乎其微,除非预收款是1.11或1.05百倍以上的倍数。如果出现此类现象,按照实际情况写就行了。
4.关于预缴增值税
予交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现金(银行存款)4000
在没有税款可交的情况下你交了4000元,那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定是在借方的。
现在你算出了3000元的税金,那么借方余额还有1000元就不用交的,如果是贷方的就应该交。借:应交税金 - 转出未交税金 3000
贷:应交税金 - 增值税(未交增值税)3000
余下的税金下次再抵扣,一至到抵完为止。不用和税务局说的,你的报表上应该都会有显示的。
5.预交税款没有申报怎么办
我告诉你申报原理和处理办法:
1、正常申报,1月份在税务局代开29000多自己开了5000,那么到了2月申报时就要填写29000多+5000(填不含销售额),那么29000多当时开票时已预缴了税款,填到申报表的已预栏抵税,这样只交5000元的税款了。
2、现在补救原来的方法。到7月申报期时,申报表填写29000多+6月份的申报数,但原来的预缴数是填不上去了(隔月了税务系统里就不显示预缴数),这时你向税务机关要份《退(抵)税申请表》填写原来预缴的数,向税务机关申请抵缴税款,获批后,税务开票就可以在税务系统中抵扣税款操作了。
3、自己要积极点,特别多问下窗口人员,这是自己的钱啊。
6.外经证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税率有哪几种情况
如果是建筑类,一般计税预交2% ,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预交3%。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资料: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预缴
7.增值税预缴税款表0申报需不需要填数字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0申报,需要填数字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36630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