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法规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说明
1.举例说明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五种情况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依法治国,以法治校,遵纪守法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50次提到“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7年之后,党的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无疑为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线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代表人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大意是国家没有永远强大的,也没有永远弱小的。当政者实行法治和执法的态度坚决,国家可由弱变强;执行法制不坚决,国家会由强变弱。抛开这句话的本意是否正确不谈,这句话至少清楚明白的表明了一个态度,那就是法治关乎国家兴衰,极其重要。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历史一次次的证明了,没有法治的社会,将完完全全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将会是一片混乱,每一个人都不将在有安全感,到处都会充满暴力和血腥。法治的约束,正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间能够和谐相处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法制,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发展,更谈不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治贯穿着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即约束着人类的行为,也保护着人类的安全,同时不断的为人类的发展护航。
当然,国有国法,校有校规,班有班纪。学校和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既体现着、包含着甚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再现,它有效的维护了学校的安全及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实验中学的绝大多数师生是遵纪守法,遵守校纪班规的,这使得我们的校园是和谐温馨的,是安全有序的。但总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出现,有极个别同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校纪班规,无视学校对同学们课堂纪律、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举止、言语表达等方面的要求,恶意破坏公物、随便乱扔垃圾、不尊重师长和同学、为一些小事结伙打架、不按照学校要求穿戴整齐校服后再进出校园等等……当这些行为被制止时还肆无忌惮、理直气壮、无理取闹。这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甚至是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我们美丽校园的和谐安全氛围。这些违纪的同学没有认识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法律和自由、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当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履行义务时,你既维护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你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障;当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为所欲为享受你所谓的权利和自由时,你在肆意践踏和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你的行为必将会受到约束。这些违纪的同学还没有认识到违纪的严重后果: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形成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命运不是一种偶然,而是行为的必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善小而不为,以恶小而为之,积小恶成大恶,就可能逐步由违反社会公德、触犯法律、直至犯下不赦之罪,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学校无规矩不成方圆。知法守法,与法律、纪律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班规,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公民。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共创安全、和谐、有序的实验中学。
3.简述道德纪律法律的区别及联系,并谈谈对它们的理解
纪律是特定社会组织我了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法律和道德的涵义在前面都已讲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法律、纪律、道德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显著的区别: ⑴共同点.法律、纪律、道德三者都是行为规范,都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⑵不同点.具体表现为: ①产生和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纪律是由特定社会组织制定的;道德是靠传统习惯、社会舆论通俗约成的. ②实施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对全社会成员的普遍要求;道德也是对全社会成员的普遍要求,但有一些道德是特定成员提出的,如职业道德;纪律只是对特定组织中的成员提出的要求. ③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纪律是靠强制性与自觉性相结合来实现的;道德则是非强制的,它完全依靠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④处罚的方式不同.违反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违反纪律将受批评教育和组织纪律处分;违反道德将受到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良知的谴责. 综上所述,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纪律是社会组织内部的道德和法律.它们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程度不同的规范作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把这几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更有力地推动我们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懂得这些,对我们更好地知法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大有好处.①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纪律规章则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制定的.②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舆论、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纪律规章则依靠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来维持.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纪律规章只对一部分人具有约束力,而道德则会因人们的阶级立场不同而异.1、闯红灯是违反交通法规,不是违纪.违纪是承担行政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与道德是有区别的,自古就有“出礼入刑”之说.如果非要说有联系的话,那就是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实现与道德的统一.。
4.学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生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
我们不妨从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案件谈起。 一起是1999年审结的北京科技大学一本科生田某诉其母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案件的起因是学生田某在参加一次补考时,随身携带一张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中被发现,但田未参看过纸条。 按照学校的规定,田某被认为是作弊,按退学处理。
事后,由于学校管理的失误,并未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相反,田某参加了其后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但是,临近毕业分配的时候,学校发现了问题,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
于是田某提起诉讼。此案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政诉讼方式审结,主要以学校处罚过重,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另一起是,此后不久,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诉北大拒绝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证。
这个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案与田某案件的诉因不同,涉及学位论文的评判和学位授予的深层问题。
由于这个案件争议性和复杂性,也由于新闻媒体进行过大量报道,这里不作详细介绍。 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但是判例的法理意义是值得重视的。
这两个案件开了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管理、给学生以司法救济的先河,对学校的管理工作的影响十分深远。田某和北大博士生案件的判决,尽管从司法、法理角度看,还有某些瑕疵,但它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
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了一个学校、个别事件本身。
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完全按照国家的计划招生、分配,学生全部免费就学,毕业后服从国家的分配,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
在学生完全免费就学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学生也往往能够接受。近几年,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但是,囿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新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
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以为学生受教育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某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
比如,前述田某的母校在制定严格考试纪律的规定时,是有针对性的,其愿望是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这个案件凸显了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上法治观念的缺憾。
二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田某的判例中,北京海淀区法院从为什么以行政诉讼结案的角度,论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一论述满足了以行政诉讼结案的需要,但是,它不是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全面论述,其笼统地认定的“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海淀法院论及的,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教育法》关于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种性质。
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表现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
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
5.怎么写 遵守国家法纪的证明材料
(一) 熟知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应熟知和掌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规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违纪处罚条例》、《学校消防管理细则》、《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言行。
(二) 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制观的基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权力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正确法制观的必要条件。
2、注重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制观的核心。当前,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市场经济法制意识、守法意识、依法办事意识等,这是树立正确法纪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3、提高用法能力 用法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和程度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树立正确的法纪观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更要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依法自律能力、依法自护能力、依法参与能力、依法斗争能力。
[典型案例1] 2002年2月23日13时10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消消跑到北京动物园,走近熊山,向黑熊泼下了硫酸。随着黑熊的惨痛嚎叫,刘海洋迅速逃离。随即刘海洋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刘交待此次事件的动机只是为了测验一下熊的嗅觉能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泼,“泼出”了法律盲点。
[典型案例2] 2002年3月下旬,辽宁省某大学98级学生C同学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趁宿舍没人之机,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察。C同学因触犯法律被勒令退学,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处理结果时,C同学痛心疾首,说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行为会合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思想意识中只有满足个人需求的欲望,缺少法律知识,随心所欲,以至于发生了“无知者无畏”的愚蠢现象,等到发现自己触犯了法律时,为时已晚。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强的法律素质,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构建良好的道德品质架构。从“修身”做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严以律已、“知耻”、“慎独”等优秀道德品质,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以法律已,以德待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任其发展。防微杜渐。
法纪观作为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思想行为素质,在现代人才素养中具有必不可缺少的主要地位,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加以培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