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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放弃工龄承诺书

    1.自愿放弃工伤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为啥要放弃啊,工伤费用赔偿是由人社局支付的。如果支付符合规定就可以,写一句话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个人工资太低,自愿放弃社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职工自愿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因其内容违法,因此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说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强制的法定义务。

    加之,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纳社保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该协议即使不是受欺骗或者胁迫之下签订的,仍然是无效的协议。

    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权利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1、案情介绍

    阳某于1999年6月16日入职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约定计时工资为800元/月。2008年6月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停产整顿,用人单位提出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阳某同意并于2008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乙方(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至今加班费差额、社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2008年7月1日起乙方正式离开甲方,双方无拖无欠,乙方在外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一切与甲方无关,双方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阳某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于当日发放阳某现金7200元。

    2008年7月9日,阳某对该项协议书反悔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7200元只是工龄赔偿,不包括周六加班费在内;双方发生争议,阳某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令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以前的星期六加班工资(65周*8小时,计520小时)共计4784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阳某的申诉请求。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院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撤销了该协议书,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阳某加班工资4784元。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法律分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夏学义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反悔再次索要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7200元包括加班费差额,阳某在领取上述费用后已自愿放弃了补偿差额的权利;且阳某已签名领取,该协议书内容双方意愿表示真实,未存在着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形。其次,阳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阳某单方反悔是违约行为。

    宝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因为阳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只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其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并没有行使撤销权。可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对撤销诉权的一种裁判,明显是属于越权裁判的行为。用人单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阳某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4616.09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阳某负担。

    4、律师建议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协商的最终结果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旦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的性质就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任何一方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还有未结清的款项、工作交接事项等内容。

    4.未完成业绩,自动离职,并放弃工资,这种承诺书签字后有效吗

    不合法,工资是劳动法规定必须给的。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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