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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情况说明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2、用于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原辅料或制成品以及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应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3、用于生产、加工、计量、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4、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5、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应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办理程序:1、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派人到现场进行审查。2、现场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清真资格认定证书》和清真挂牌;对于不合格的将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经营者改变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应及时办理清真食品登记变更手续。所需材料:1、清真食品登记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4、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5、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其式样。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履行什么职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需求不断增大,而某些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卫生脏乱差、硬件设施不齐全、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诸多问题成为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

    :本法施行后,餐饮服务领域监管的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转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 (1) 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饮食服务行业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 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许可权。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 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食品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制度的基础上,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查处。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动医疗、信息、物资等资源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首要任务是减少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其次对 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做好餐饮服务行业问题食品封存检验工作,同时做好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 (5) 受理本部门职责内及来自社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证与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生产,是违法行为;没有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证的说法。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清真食品的清真应该由谁管

    目前,对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权和管理权众说纷纭,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说清楚。

    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2000多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在国际上的影响的大问题。归根到底,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国际影响的重大政治问题。

    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分析研究。一、什么是清真(哈俩里)?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清真”二字是按中国文化传统意译过来的,取其“清洁纯真”之意。

    实际上应该叫“哈俩里”食品,即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适合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食用的食品。清真是由“halal”(哈俩里)译过来的,意译是“合法的”。

    这里讲的“合法”指合什么法呢?就是符合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显而易见,清真(哈俩里)来源于伊斯兰教。

    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任何管理首要的是制定标准,按照标准实施管理。那么,清真(哈俩里)标准来源于哪里?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弄清清真(哈俩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法中对清真(哈俩里)食品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清真食品就是按照这些规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比如,对屠宰人员规定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仰犹太教的也可以),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净,要礼拜;屠宰时规定必须念“台思米”(凭“真主”之名),要用锋利的屠宰工具,尽量减少牲畜的痛苦,采取割喉的方法,要割断气管、食管和两根动静脉血管;牛、羊、驼、鸡、鸭、鹅等非禁忌畜禽的血、鞭、宝、胰等不是清真食品;自死的畜禽不是清真食品;牛、羊、驼、鸡、鸭、鹅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凭安拉(真主)之名屠宰的,也不是清真食品,是“哈拉目”(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不可使用酒精类物质作为主辅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中对清真(哈俩里)食品还规定了很多内容。

    而且,在屠宰加工过程中,通过诵念《古兰经》等,把伊斯兰教信仰融入进去,使屠宰加工的食品具有信仰意义。可见,清真(哈俩里)食品加工的标准是由《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诵念《古兰经》,还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因此,清真(哈俩里)食品标准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标准。

    对不清真的食品穆斯林会说:“这个东西不能吃,是“哈拉目”(非法的),吃了坏信仰。”这也说明了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三、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来自信仰的清真(哈俩里)标准应由谁制定?由谁管理?这个具有信仰意义的清真标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制定和管理。在中国,谁是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呢?两个:一是伊斯兰教协会。

    伊斯兰教协会在其《章程》的宗旨和任务中都规定,除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团结广大穆斯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外,就是办好伊斯兰教教务。二是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

    清真寺等是处理伊斯兰教事务的地方,穆斯林涉及到伊斯兰教教务的事情,一般都到清真寺,如穆斯林平时宰鸡、鸭、鹅,都拿到清真寺去宰,宰牛、羊时到清真寺请掌教(下刀师傅)。这两个机构最能从信仰的标准说清什么是清真(哈俩里),什么是非清真(哈拉目)。

    但清真寺等是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不能直接管理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因此,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的认定和管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清真寺等活动场所的寺管会成员可作为特聘人员参与其中。

    在历史上,中国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的认定和管理一直是由回教组织和清真寺等负责。一些人认为,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由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管理。

    我认为不妥。政府部门是国家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检查和监督,实行社会服务和管理,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标准来源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其标准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制定的,是一个信仰标准,监督检查只能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进行认定、监督检查,一个国家政府部门怎么能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按照伊斯兰教信仰的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呢?尤其像我国这样政教分离的国家,由政府按伊斯兰教法认定是否清真,是我国政府职能所不允许的,也不为广大穆斯林所认可,这在国际上也不能为广大穆斯林国家所接受。

    四、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 有的地方在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时,基本都是把清真食品界定为“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清真(哈俩里)食品这样界定是错误的。

    其一,食用清真(哈俩里)饮食是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但这个饮食习俗不是来源于少数民族习俗,。

    5.如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

    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即可。材料包括:

    1、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原件1份,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

    2、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需提供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主要管理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营食品符合清真标准承诺书原件1份;

    5、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扩展资料: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不予许可的条件:

    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参考资料来源:景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6.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清真餐馆检查时注意的问题

    1.水管电管、强电弱电要保持距离。

    装修的管道很多都是走地面的,水能导电,一旦水渗透到电线管路里,不仅会加速电线老化,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水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必须的。

    另外,照明、电器等用到的“强电”,跟电话、网络使用的“弱电”也需要保持距离,避免强电干扰弱电,造成信号不佳。 2.电线管看施工是否规范。

    电线管的施工不当是装修中相对普遍的一个问题,有些不规范的做法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般电线都是需要走管道的,以方便日后更换,不规范的施工甚至会将电线直接嵌入水泥中;管道中不能挤满电线,最好留有1/2的空间。

    类似地,电线的转弯位不能是90度的,要有一个弯曲的弧度,方便以后更换。另外,空调这样的大功率电线一般要求有独立的专线接至总开关,保证安全使用。

    3.水电隐蔽工程覆盖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工程一旦被隐蔽起来,想要再改造就很困难了,在签订合同之时,要看清楚是否有业主一定要签字验收之后才能覆盖的条款,并严格执行。

    7.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清真餐馆检查时注意的问题

    1.水管电管、强电弱电要保持距离。装修的管道很多都是走地面的,水能导电,一旦水渗透到电线管路里,不仅会加速电线老化,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水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必须的。另外,照明、电器等用到的“强电”,跟电话、网络使用的“弱电”也需要保持距离,避免强电干扰弱电,造成信号不佳。

    2.电线管看施工是否规范。电线管的施工不当是装修中相对普遍的一个问题,有些不规范的做法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般电线都是需要走管道的,以方便日后更换,不规范的施工甚至会将电线直接嵌入水泥中;管道中不能挤满电线,最好留有1/2的空间。类似地,电线的转弯位不能是90度的,要有一个弯曲的弧度,方便以后更换。另外,空调这样的大功率电线一般要求有独立的专线接至总开关,保证安全使用。

    3.水电隐蔽工程覆盖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工程一旦被隐蔽起来,想要再改造就很困难了,在签订合同之时,要看清楚是否有业主一定要签字验收之后才能覆盖的条款,并严格执行。

    8.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怎样填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乡镇食药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

    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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